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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设计管理处  时间:2006-04-05 08:48 

  


豫统文〔2006〕28号






 


各省辖市统计局,扩权县(市)统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转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


 


 


 


 


 


国家统计局文件



 


 


 



国统字〔2006〕60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


《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准确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科学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统一各专业统计城乡划分口径,我局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各地区城乡划分工作的顺利实施,请各地在经费和人力上予以必要的支持。


附件:关于对《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的说明


 


 


 


 


 


 


 


二○○六年三月十日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第四条  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第五条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城区包括:


(一)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二)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第六条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镇区包括:


(一)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二)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


(三)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第七条  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9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规范城乡划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城乡划分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国《城乡地域库》,监督、检查全国城乡划分工作和执行《暂行规定》情况。


第三条  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方的城乡划分工作,建立和管理本地区《城乡地域库》,监督、检查地方城乡划分工作。


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遇有与民政、建设有关的事宜,可与同级民政、建设等部门协商解决。


第四条  根据城镇化和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国家定期开展全国范围的城乡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对《城乡地域库》进行更新和维护。各省级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乡划分和《城乡地域库》管理工作,并负责提供分城乡的统计地域资料。


第五条  为保障城乡划分工作的顺利完成,以及对《城乡地域库》的日常维护,各级统计部门应配备专门的设备和设立专项经费。在城乡划分期间,对负责实地划分的基层统计部门应配备相应的人员,以确保城乡划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自《暂行规定》发布之日起,凡涉及城乡情况的统计资料均应按本《暂行规定》执行;凡未执行《暂行规定》的统计调查,在对外发布统计资料中,不得冠以城乡或类似的名称。


 


 


 


 


 


 


 


 


 


 


 


 


 


 


 


 


 


 


附件:


 


 


关于对《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


《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行政区划的频繁调整,增加了统计上划分城乡的难度。为了在统计上真实地反映我国城镇化的实际发展水平,我局在1999年制订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并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试行。


由于《试行规定》对划分方法叙述较多,操作比较复杂,使得该标准在各专业难以推广。目前,除人口调查以外,其他各专业基本未采用《试行规定》,致使各部门、各专业的城乡划分口径不统一,统计数据不一致的问题依然存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1999年的《试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规定在确保其口径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口径基本衔接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了标准的可操作性。新规定的主要变动内容如下:


(一)将最小划分单元统一为村(居)委会


本次修订,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最小划分单元,不但使城乡划分更加科学,更具可操作性,还做到了以下几点:


1、减少城区或镇区的农业成分,比较客观地反映城镇区域的实际发展状况。


2、统一城区、镇区的判定规则,避免人为夸大城镇化水平,减少实际划分误差。


3、可与统计上使用的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相衔接,为建立《城乡地域库》提供了可能。


(二)取消了人口密度指标


《试行规定》设定了人口密度甄别指标,即人口密度超过1500人/平方公里的市辖区,全部划为城区,否则,市辖区将被细分。这种甄别方式带来的问题:一是人口密度所依据的常住人口指标,只能在人口普查年取得数据,其他年份没有常住人口的日常统计;二是人为加大了城区的比重,不能客观地反映城镇区域的实际状况。新规定统一了市辖区的划分方法,有利于不同地区间的比较,也使新规定的框架结构和内容更加简便易行。


(三)其他方面的调整


为使《暂行规定》简化、易懂,将《试行规定》中繁琐的分类条目与代码调到规定外,作为具体操作的细则内容。


为统一和规范分类中的名称,便于理解分类内容,将原“城市”改为“城区”;将城镇中的“镇”改为“镇区”;将原“城区建设”改为“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将“延伸”改为“连接”。


三、制定了《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


鉴于《试行规定》操作复杂,工作量大,为统一统计系统的城乡划分口径,便于组织各专业实施,同时制定了《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城乡划分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城乡区域库》和城乡数据的发布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即由各级统计局的统计设计管理部门定期开展城乡划分,并在统计上使用的全国行政区划12位代码的基础上,建立和管理《城乡地域库》,统一提供各专业使用。


该办法从以下几方面规范了城乡划分工作:


(一)建立《城乡地域库》,为各专业使用分城乡的地域资料提供保障。目前统计上使用的全国行政区划12位代码,最后3位代表了“村委会”和“居委会”,这与新的城乡划分标准最小城乡划分单元相一致,从而为在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库的基础上建立《城乡地域库》提供了条件。


(二)由统计设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城乡划分工作,这样能够减少重复劳动和人为误差,提高工作效率。


(三)规定了对外发布统计资料的城乡口径,确保分城乡统计数据的一致性。






















 



主题词:统计标准  管理办法  通知主办:河南省统计局设计管理处    承办:河南省统计局办公室2006年4月4日印发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