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统计局2004年 为了加强对统计执法案卷的管理,提高案卷整理的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归档材料范围 1、证据材料。证明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证据村料。包括:要求当事人报送的统计报表、证明报表合法性的报表制度、证明当事人属于调查对象的材料、布置报表的会议通知、报表签收记录、报表报送记录、当事人报送的统计报表、检查记录、询问笔录以及检查中所收集的原始凭证等其他证据材料。 2、统计法律文书。从立案到结案各个环节所使用的统计法律文书。包括:立案审批表、处理意见审批表、结案审批表、统计报表催领单、统计报表催报单、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检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3、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的有关材料。 4、复议、诉讼的有关材料。 5、强制执行的有关材料。 6、缴款凭证。 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二、案卷材料归档要求 8、案卷封面封底均要使用牛皮纸,并用耐久性碳素笔或毛笔填写。 9、案卷目录要求用打印机打印。 10、卷内材料采用A4纸型规格。对于大于A4纸型规格的报表等材料应按照A4纸型的尺寸加以折叠,并尽力减少折叠层次,折痕还应尽量位于字迹间隙处。材料规格不够A4纸型大小的,要用A4纸型规格的白纸粘贴。 11、卷内材料按案件查处程序排序,并用铅笔在右上角标上页码。 12、各种材料须将原件归档,归入原件有困难的,可归入复印件。 13、装订文件用的金属物(如订书钉等)应当去除。 14、案卷材料采用三孔一线左侧装订,将左侧和下侧对齐,做到不损页,不倒页,不压字。 三、案卷归档保存期限 15、案件材料应在案件结案后二十日内归档立卷。 16、案卷保存期限为永久。 四、监督检查 17、各级统计法制机构应建立健全案卷管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18、各级统计局要加强对案卷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定期对统计违法案件材料整理归档情况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