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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总结
 来源:统计设计管理处  时间:2008-01-18 16: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文[2005]16号)的文件精神,自20059月起,我们在河南省范围内对省政府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统计调查项目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妇联、残联、科协)和接受上级部门委托开展统计调查的总公司、工商领域协会等机构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在省统计局党组的领导下,经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积极配合,全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已圆满完成。现将清理情况总结如下:


一、相互配合,认真开展了省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清理


200510月中旬,由省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全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会议的召开,拉开了河南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的序幕。会上,省统计局就全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目的、清理范围、清理方法和步骤等作了部署,明确了清理的各项具体要求。项目清理工作分成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54季度开始,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9个单位进行试点,为全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的全面展开积累了经验;第二阶段为全面清理阶段,时间是从2006初起,至2007年底,历时两年,对省发展改革计划委员会79个部门分四批进行了培训和清理。


项目清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环节多,工作量大的统计工作,受到了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各部门都能够按时参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会议和培训会议,与会人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尤其是调查项目较多的部门,成立了本部门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协调机构,明确由办公室(或指定机构)统一组织职能处室、二级机构,采取有力的措施,以严肃、审慎、科学的态度,对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和检查;在清理过程中,多次召开专门的工作会、协调会,并积极和省统计局联系,共同研究解决疑难问题和有争议的问题;在项目的去留和修改上,顾全大局,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要求以及减轻基层单位负担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决定取舍,按时完成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的试点和清理工作任务。


二、效果明显,部门统计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本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成绩显著,取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摸清了我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总量


各部门现行的统计调查项目不管是国家设置的或是我省单独设置的,不管调查的方式如何,也不管是否在统计部门办理过审批、备案手续,都在这次清理之列。通过清理工作,我们维护了合法调查,调整了不规范调查,取消了违法调查,摸清了我省省级政府部门现行各类统计调查项目总量,建立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信息库,并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在河南省统计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了我省政府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信息,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度和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截止2007年底, 在全省88个政府部门(单位)中,经过统计项目的清理、审核和认定,可以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共335个。项目最多的单位是省外汇管理局有36个,其次是省科学技术厅有20个,省教育厅19个,省交通厅18个,省农业厅17个,省林业厅15个,郑州铁路局12个,省建设厅11个,省新闻出版局10个,其余部门项目在0-9个之间。在335个项目中,省统计局对其中的93个项目进行了规范。


2、初步解决了调查项目和调查内容的重复交叉问题


调查项目和调查内容重复交叉的问题,是基层反映强烈的问题。按照统计调查项目设置的原则,调查项目设置除须有明确的调查目的、调查对象,合理的调查内容,合适的调查频率外,还必须符合部门管理的职能。按部门统计调查管理要求,属于这个职能部门所设置的统计调查,其他部门就不允许再重复设置,这个项目设计有的调查内容,其他调查中就不允许再出现。但由于一些因素的影响,部门内部、各部门之间调查项目和调查内容重复交叉的问题确实存在,有些项目重复现象非常严重,造成有限的统计资源浪费,调查对象及各级部门的统计负担加重。


通过统计项目清理,基本消除了部门间重复设置的调查项目,初步解决调查项目和调查内容重复交叉的问题,节约了统计资源,提高了政府部门工作效率,对促进政府综合统计和政府部门统计间“整体、协力、互补、共享”的统计工作运行机制的建立发挥了作用。


3、规范了合法的统计调查,取消了非法、违规的统计调查项目


目前,我省部门统计调查中,还存在着项目不规范、调查内容过时、方法陈旧、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调查对象负担过重的现象。


经过本次清理,各部门在省统计局的帮助与配合下,对部门的统计调查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规范,各部门按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本部门的全部调查项目统一收集起来,进行认真的审查、整理、归纳、精简与合并,使指标定义不科学、不清晰,调查使用统计标准不统一、不规范,指标间矛盾的情况得到有效地解决,调查手段笨重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使合法的统计调查方案更加科学、合理,规范性有了大幅提高,而非法、违规的统计调查项目被依法取消和纠正,新的、规范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得到形成。


三、问题突出,部门统计亟待加强


通过本次清理,我们发现目前部门统计和清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门统计机构不健全


在清理工作中,我们发现部门统计机构不健全的情况比较严重,绝大多数部门没有设置综合统计机构,有的虽然指定了综合统计机构,但未赋予其综合统计职能,部门内缺乏对统计工作的统一管理,统计人员变动频繁、统计信息化程度低的现象普遍存在。


2、存在不合法调查项目


部门目前正在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制度)中,有属于已到期或没有在省统计局审批和备案的非法统计调查项目。


3、调查内容过时,方法陈旧、还存在重复交叉现象


一些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还维持着多年承袭下来的内容,框架与指标都存在过时的问题,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政府职能的转换不相适应。对统计指标的适用性和使用频率、效果缺乏认识和研究,没有改造调查项目的方向和目标。调查方法仍比较笨重,限制了部门统计扩大信息量,难以满足当前发展的需要。部门之间在调查内容上还存在重复交叉的现象,部门之间在数据公布和使用上缺乏协调机制。


4、调查项目不规范


部分调查项目不规范,如调查目的不清、范围不清、内容混乱、逻辑关系不对、指标解释不全、表式设计不科学、没有在报表的规定位置载名表号、表名、制表机关、批准(备案)机关和有效期限等法定标识等问题。


5、上报材料不规范


清理结果上报不及时,资料不全,格式和内容错误,不符合上报规定等。如:个别部门没有按要求上报清理统计调查项目工作总结,部分调查项目缺少说明、表式、指标解释及有关分类标准及填表目录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上报的《统计调查项目清理情况表》中存在空项、错项等。


四、健全机构,强化管理,依法开展统计调查


1、健全部门统计机构


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承担着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统计调查活动的职责。有统计调查任务的省直各部门,应依据《统计法》的要求和本部门工作需要,采取得力措施,明确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本部门统计调查工作,充实统计人员,提高人员素质,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健全完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加强统计基础建设,为部门统计人员改善工作环境,创造良好的条件,解决部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继续做好部门统计工作。


2、严格审批和备案制度,杜绝违法、违规统计调查


省直各部门在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河南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按程序做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按规定公布和上报统计调查结果,促进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化、经常化。对新建立的统计调查项目要到省统计局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已经到期的统计调查项目,要及时到省统计局重新进行审批或备案。各部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使用统一的国家标准,涉及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时,必须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02)。要杜绝违法、违规统计调查,切实提高统计调查效率,减轻基层统计负担,共同维护全省统计调查秩序。集中智慧,开拓创新,充分发挥部门统计的作用,推动全省统计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河南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


             二○○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