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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来源:管理员  时间:2008-04-30 18:33 


   


   


   

河南省统计局办公室文件    


   


   


   

豫统办文〔2008208    


   


   


   


   

 

关于印发河南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省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    

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切实做好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局领导同意,现将《河南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河南省统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河南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河南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河南省统计局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河南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大力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省统计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河南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省局综合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局各处室、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负责省统计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省统计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省统计局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见《河南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四章  公开方式    

第八条  依据本办法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通过河南统计网(www.ha.stats.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方式公开,辅以新闻发布会、统计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    

第五章  公开程序    

第九条  河南省统计局正式编发的政府信息,由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并交分管局长签发后,通过局办公系统发布,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外公布。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需要利用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我局申请获取,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提供方式。依申请公开具体办法请参照《河南省统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依申请公开事项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按照申请内容由相关处室负责答复,报局领导同意后,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外公开。    

第六章  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以局文件和局办公室文件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负责审查并报局领导同意后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统计信息类的政府信息,应按照《河南省统计局保密工作管理制度》,由各处室、各单位负责履行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政府信息按《河南省统计局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制度》和《河南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河南省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答复举报人。    

第十七条  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上级政府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申请,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 51日起         施行。    


   


   


   


   


   


   


   


   


   


   


   

 

 

 

河南省统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设立河南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专人具体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各处室、单位也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省统计局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年2008         51日起         施行。    


   


   


   


   


   

 

 

 

河南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局成立保密委员会,各处室、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对提供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局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  各处室、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处室、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处室、单位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局保密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请示省国家保密局。    

(四)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不同处室、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处室、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处室、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处室、单位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局保密委员会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办公室或相关处室、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或相关处室、单位要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各处室、单位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局保密委员会责令改正;违反保密法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         200851日起         施行。    


   


   


   


   

 

 

 

河南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把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府信息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原则上应在举办日期的5个工作日之前将《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报单》(附后)报新闻发布登记审批机关(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第四条   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五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坚持节俭的原则,不得向与会人员赠送各种形式的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严禁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六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凭省政府新闻办的批准文件与各新闻单位联系报道事宜。    

第七条  举办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要经局主要领导审定,报省政府新闻办审批后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举办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    

第八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九条  本制度自         200851日起         施行。    


   


   


   


   


   


   


   


   


   


   


   


   


   


   


   


   


   

 

 

 

河南省统计局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    

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省统计局各处室和各直属事业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对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制度的;    

()未按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五条  省统计局各处室、各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自         200851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