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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60年河南社会保障事业长足进步
 来源:社科处  时间:2009-09-24 08:52 

新中国成立60年以来,河南社会保障事业在探索中前进,在发展中壮大。1949年到改革开放初期,以劳动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障逐步形成,改革开放初期到党的十六大召开之前,开始探索以社会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障改革。党的十六大以来,进入以统筹城乡为目标的制度创新阶段。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全省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完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金规模持续增长,经办管理服务不断加强,各项待遇水平稳步提高,为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促进中原崛起、构建和谐中原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社会保障事业

新中国成立伊始,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党和政府积极着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城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职工生活和医疗待遇作出了具体规定,标志着我国职工医疗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56年出台了《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办法》,1957年出台了《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我国职工福利制度逐步建立起来。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转入和平建设时期,大批军人复原到地方,优抚保障工作显得非常突出和重要。1950年12月,内务部公布了以革命军烈属、残疾军人为主要优抚对象的一系列条例法规,这些法规对社会优抚的对象、方式、标准等作了全面的规定,为社会优抚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1950年,还出台《救济失业工人办法》,对城镇失业工人救济范围、标准、方法及资金来源等作了明确规定。在农村建立了保吃、保穿、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五保”制度,构成了全国农村社会救济的重要内容和形式。

二、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保障事业

(一)适应河南省情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按照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要求,河南相继建立并不断完善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全省已形成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框架。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日益完善。1984年,河南开始试点企业离退休费由企业自行支付转为社会统筹,保险费由企业、职工、政府三方面共同负担。1986年,我省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企业按照工人工资总额的15%、个人按工资总额的3%缴纳养老保险基金。1992年,在10个市地实行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从1996年开始,养老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对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社会化管理。1998年,省政府又出台《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向以统一全省养老保险费率、账户比例和养老金计发办法为标志的统一养老保险制度过渡。

进入21世纪以来,河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2006年,河南开始施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了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2007年,以省政府出台《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意见》为标志,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08年,全省正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郑州、济源两市开展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目前,河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已从企业职工扩展到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基金规模逐步扩大。截至2008年底,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850.25万人(其中在职职工634.59万人,离退休人员215.66万人);全省全年征缴社会保险费220.03亿元,发放养老金247.5亿元,年底基金累计结余305.54亿元。

养老保险统筹层次逐步提高,实现了以省辖市为单位的企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向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重大转变。2004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以省辖市为单位的企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2007年,省政府通过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方案,从当年10月1日起正式启动省级统筹。

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1998年,中央提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经过全省共同努力,拖欠基本养老金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2003年以来实现确保当期发放无拖欠。

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1993年以来,根据国家政策,河南先后7次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补贴。2003年以来,连续5次调整稳定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全省企业养老金每月人均水平由2003年底的549元提高到2008年底的1110元。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不断深化。1994年,省人事厅下发《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起步。2001年,省劳动保障厅出台《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截至2008年底,已在17个省辖市、136个县(市、区)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

河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一般是差供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机关和全供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养老保险费筹集政策与企业养老保险大体相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计算办法执行原机关事业单位标准。截至2008年底,全省参保人数达到103.3万人(其中在职职工79.84万人,离退休人员23.46万人),领取养老金22.57万人;2008年全省征缴养老保险费42.85亿元,发放养老金38.04亿元,年底基金累计结余43.64亿元。

(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1988年,在国家对原来的医疗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的基础上,河南省开始进行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原则,医疗保险金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承担。2000年,全面启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了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各种类型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2003年,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范围。2004年,明确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2006年,制定了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政策,并在全省开展了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扩面行动。目前,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为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基本形成。截至2008年底,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40.87万人;全省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规模分别达到82.23亿元和57.86亿元,年底基金累计结余105.14亿元。

2006年,河南开始在郑州、济源两市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2007年扩大到洛阳、南阳、平顶山等市,目前全省各省辖市全部启动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参保人数达到708.57万人。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拓展到城镇全体从业人员,并开始向城镇学生、儿童、老人等城镇非从业人员逐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在全省全面推开,全省“全民医保”目标正逐步成为现实。

(三)失业保险制度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80年代初,我国在就业方面实行统包统配的政策,理论上不存在失业问题,失业保险制度一直没有建立。1986年,以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实施细则为标志,河南失业保险制度开始建立。1996年,河南省八届人大通过了《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条例》将保险范围扩大到所有经济类型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2001年,根据新颁布的《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河南省建立了现代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就业、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并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河南失业保险制度覆盖到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保人数大幅度增加,基金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截至2008年底,全省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为683.74万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35.35万人,享受待遇标准人均465.32元/月;全省全年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收入22.02亿元,支出16.76亿元,其中,向20.49万名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出失业保险金10.46亿元,向1.01万名符合条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0.23亿元,累计支出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就业补贴资金0.64亿元,帮助14.14万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大力加强生产自救基地和转业训练基地建设,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2008年,全省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创办生产自救基地118个、转业训练基地74个,累计培训失业人员25万人次,经过培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到75%以上。

(四)工伤、生育保险改革稳步推进

1993年,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在我国“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1997年,河南出台《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制度在全省推广。2004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2007年,河南出台的《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是全国工伤保险第一部地方法规。《条例》颁布以来,河南逐步建立健全了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服务工伤职工为导向的政策、制度和组织三大体系,先后出台了20余个具有河南特色的工伤保险政策文件。截至2008年底,全省参加工伤保险企业共有3.6万户,参保人数达501.2万人(其中农民工100.2万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25万人;全省全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7.85亿元,基金支出4.67亿元,当年结余3.19亿元,年底累计结余12.72亿元。

妥善解决老工伤问题。2007年,河南开始着手解决老工伤问题,各地积极开展调查摸底,制定解决方案。截至2008年底,全省已有16个省辖市出台了老工伤问题解决方案。全省共有老工伤人员9.2人,已纳入基金统筹4.1万人,占全部老工伤的65.1%(除煤炭行业外)。

2007年,省政府审议通过《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目前,河南已有18个省辖市(省直尚未开展)、72个县(市、区)开展生育保险试点。截至2008年底,全省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313.35万人,全省全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2.09亿元,基金支出0.84亿元,年底累计结余3.91亿元。

(五)社会保险能力建设切实加强

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力度不断加大。1999年,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省政府对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征缴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罚等作了规定,并建立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部门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目前,各省辖市普遍建立了专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现了政事分开。河南还不断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先后出台了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等,从源头上控制基金风险;不断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力度,组织开展了全省社保基金大检查。截至2008年底,全省清理回收社保基金14281万元,占挤占挪用基金的97.3%;完成11954万元承兑汇票和4891.7万元到期国债的兑付工作;纠正违规存款5629万元;变现以物抵费实物10787.03万元。同时,注重发挥工会组织、企业、职工和媒体的作用,接受社会监督,相继出台了《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开通了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基金监督工作得到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总体情况良好,在推动改革深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1999年以后,河南开始推行由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2003年以来,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一直保持在99%以上。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积极推进。2004年,省委、省政府转发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积极推进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了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目标、形式、内容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截至2008年底,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区化管理率达到71.8%。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河南社会保障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多层次、多形式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已初具规模,保障能力不断提高。但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过程中随时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河南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进一步加快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步伐,提高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层次,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拓展失业保险职能,加强失业预防调控工作。进一步完善保险制度,扩大政策覆盖面。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保障制度,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障能力,不断提高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