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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出台推进大招商活动新举措
 来源:中新网河南新闻  时间:2009-10-19 16:34 

   中新河南网信阳1015日电   据信阳日报报道,今后,凡市内各乡镇、各县区和各管理区、开发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因地理位置、规划限制或产业配套等原因,不能在本区域内实施的,政府将通过调整利益分配、建立引导资金、提供融资担保等措施,鼓励支持其择地落户到市内其他产业集聚区。近期信阳市出台的《关于鼓励招商引资项目择地落户产业集聚区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填补了招商引资项目择地落户产业集聚区没有政策可依的空白,成为信阳市推进大招商活动的又一新的重大举措。

    据了解,《意见》的出台是为了优化全市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按照“异地共建、税收分成、引进方和落户方共同受益”的原则,建立利益分配机制,完善统计办法,打破行政地域界限,鼓励招商引资项目择地落户相关的产业集聚区,促进关联产业集聚发展,实现引进方、落户方和项目方合作共赢,进一步调动各级各层次特别是乡镇招商引资的积极性。

    《意见》在适用范围上区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市级为主引进,落户到县区产业集聚区的项目;二是县区为主引进,落户到市级产业集聚区的项目;三是县区引进,落户到其他县区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四是乡镇引进,落户到市和县区产业集聚区的项目。

    《意见》对招商引资项目择地落户产业集聚区的税收分成比例做出了明确规定。重大项目新增税收构成地方财政收入部分,项目引进方和落户方按73比例分成;一般性项目新增税收构成地方财政收入部分,按55比例分成。引进方和落户方一致认同可以另行协商税收分成的项目,按双方协商议定的比例分成。

    在统计方法上,《意见》规定落地项目的招商引资额计入项目引进方;落地项目实现的产值、销售收入、工业增加值及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额等经济指标,引进方与落户方按5:5比例统计计算;实现的财政收入按分成比例实得部分分别计入引进方和落户方。

    为了鼓励和支持招商引资项目择地落户产业集聚区,《意见》明确要求市级建立1000万元专项引导资金,各县区(产业集聚区)建立500万元专项引导资金,对择地落户产业集聚区的招商引资项目,由落户方以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引进方财政一定的补偿。同时,对落户方和项目方将分别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融资担保支持。落地项目建成投产后,纳入所在地产业集聚区统一领导和管理,同等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

    另外,《意见》还对招商引资项目择地落户产业集聚区的实施与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记者  胡瑜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