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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来源:普查中心  时间:2010-04-19 11:18 

河南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2010419

根据国务院决定,河南省于2008年进行了第二次经济普查。经济普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1]的发展规模及布局,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加强和改善各级政府决策与管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

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普查对象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2]。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科技活动情况等。

在河南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经过全省各级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河南省第二次经济普查的登记填报和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已经完成。河南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分层随机等距整群抽样方法,对18个省辖市的数据质量进行了抽查,共抽查70个普查小区的1871个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抽查比例约为4.23‰),个体经营户14529户(抽查比例约为3.79‰)。抽查汇总结果,数据填报综合差错率为2.6‰,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河南省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河南省统计局将分三次向社会发布普查公报。现将第一号公报发布如下:

一、单位总体情况

2008年末,全省共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35.11万个,与2004年第一次经济普查的26.75相比,增加8.36万个,增长31.3%;产业活动单位44.21万个,增加7.4万个,增长20.1%;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218.16万家,增长18.7%(详见表1)。

1  单位数与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万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35.11

100.0

企业法人

21.28

60.6

   机关、事业法人

5.17

14.7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8.66

24.7

二、产业活动单位

44.21

100.0

第二产业

12.60

28.5

第三产业

31.57

71.4

三、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

218.16

100.0

第二产业

34.73

15.9

第三产业

183.43

84.1

与2004年相比,全省企业法人单位增加7.43万个,增长53.7%,占全部单位数的比重增加了8.8个百分点。其中,国有企业6039个,占2.8%;集体企业7520个,占3.5%;股份合作企业1429个,占0.7%;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共3.33万个,占15.7%;私营企业15.70万个,占73.8%;其他内资企业6197个,占2.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558个,占0.3%;外商投资企业736个,占0.4%(详见表2)。

2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单位数(个)

  (%)

合  计

212814

100.0

内资企业

211520

99.4

  国有企业

6039

2.8

  集体企业

7520

3.5

  股份合作企业

1429

0.7

  联营企业

361

0.2

    国有联营企业

49

0.0

    集体联营企业

151

0.1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26

0.0

    其他联营企业

135

0.1

  有限责任公司

27428

12.9

    国有独资公司

272

0.1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7156

12.8

  股份有限公司

5548

2.6

  私营企业

156998

73.8

  其他企业

6197

2.9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558

0.3

外商投资企业

736

0.4

全省拥有的法人单位数在全国居第六位,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数在全国居第二位。法人单位超过2万个的省辖市依次是:郑州、南阳、洛阳、许昌、驻马店、安阳、新乡;产业活动单位数超过2万个的省辖市依次是:郑州、南阳、洛阳、驻马店、周口、商丘、信阳、安阳、新乡、许昌、开封、平顶山;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超过10万户的依次是郑州、南阳、周口、驻马店、开封、信阳、商丘、洛阳、许昌、新乡、平顶山(详见表3)。

3  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的地区分布

 

法人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

数量(万个)

比重(%)

数量(万个)

比重(%)

数量(万个)

比重(%)

全省

35.11

100.0

44.21

100.0

218.16

100.0

郑 州 市

4.85

13.8

5.66

12.8

23.88

10.9

开 封 市

1.77

5.0

2.27

5.1

16.56

7.6

洛 阳 市

3.05

8.7

3.76

8.5

13.94

6.4

平顶山市

1.63

4.6

2.25

5.1

11.57

5.3

安 阳 市

2.14

6.1

2.57

5.8

8.97

4.1

鹤 壁 市

0.57

1.6

0.72

1.6

2.13

1.0

新 乡 市

2.09

6.0

2.49

5.6

11.77

5.4

焦 作 市

1.48

4.2

1.82

4.1

7.65

3.5

濮 阳 市

1.70

4.8

1.96

4.4

7.47

3.4

许 昌 市

2.18

6.2

2.46

5.6

12.81

5.9

漯 河 市

0.75

2.1

0.98

2.2

4.49

2.1

三门峡市

1.10

3.1

1.53

3.5

4.67

2.1

南 阳 市

3.62

10.3

4.60

10.4

22.77

10.4

商 丘 市

1.85

5.3

2.61

5.9

14.9

6.8

信 阳 市

1.88

5.4

2.58

5.8

15.49

7.1

周 口 市

1.93

5.5

2.75

6.2

19.51

8.9

驻马店市

2.18

6.2

2.83

6.4

17.22

7.9

济 源 市

0.34

1.0

0.38

0.9

2.37

1.1

在产业活动单位中,从事制造业的单位10.63万个,占24.0%;批发和零售业6.68万个,占15.1%;教育4.70万个,占10.6%;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0.11万个,占22.9%。以上四个行业合计占72.7%(详见表4)。

4  产业活动单位的行业分布

 

单位数(万个)

比重(%)

       

44.21

100.0

  农、林、牧、渔业 *

0.04

0.1

  采矿业

0.76

1.7

  制造业

10.63

24.0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0.28

0.6

  建筑业

0.93

2.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0.77

1.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0.69

1.6

  批发和零售业

6.68

15.1

  住宿和餐饮业

0.98

2.2

  金融业

1.11

2.5

  房地产业

0.69

1.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10

2.5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0.61

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0.26

0.6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0.41

0.9

  教育

4.70

10.6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98

6.7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0.48

1.1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0.11

22.9

* 此处的农、林、牧、渔业为第二、三产业法人兼营的第一产业活动单位。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较为集中的五个行业是:工业29.67万户,占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总数的13.6%;交通运输业38.33万户,占17.6%;批发和零售业98.78万户,占45.3%;住宿和餐饮业16.17万户,占7.4%;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7.64万户,占8.1%(详见表5)。

5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的行业分布

 

单位数(万个)

比重(%)

  

218.16

100.0

    工业*

29.67

13.6

    建筑业

5.06

2.3

    交通运输业

38.33

17.6

    批发和零售业

98.78

45.3

    住宿和餐饮业

16.17

7.4

    房地产业

0.13

0.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7

1.2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7.64

8.1

    教育

0.55

0.3

    卫生和社会福利业

7.33

3.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0.63

0.3

    其他(农业)

1.30

0.6

* 包括采矿业、制造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二、从业人员

2008年末,全省第二、三产业单位和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3]数为2085.51万人。其中,第二产业的从业人员为1066.43万人,占51.1%;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为1019.08万人,占48.9%。在从业人员中,单位从业人员1501.06万人,占72.0%;有证照的个体经营人员584.45万人,占28.0%。在单位从业人员中,女性461.4万人,占单位从业人员的31.0%。

在单位从业人员中,制造业536.16万人,占35.7%;建筑业252.22万人,占16.8%;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50.89万人,占10.1%;教育121.87万人,占8.1%;批发和零售业90.26万人,占6.0%(详见表6)。

6  单位从业人员的行业分布

从业人员(万人)

  (%)

  

1501.06

100

  农、林、牧、渔业

0.44

0

  采矿业

91

6.1

  制造业

536.16

35.7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3.95

1.6

  建筑业

252.22

16.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9.42

3.3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8.71

0.6

  批发和零售业

90.26

6

  住宿和餐饮业

27.26

1.8

  金融业

26.16

1.7

  房地产业

16.96

1.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21

1.2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5.64

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1.18

0.7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5.93

0.4

  教育

121.87

8.1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45.06

3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71

0.6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50.89

10.1

在单位从业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大学本科、专科、高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人员分别占0.9%、10.0%、19.0%、34.1%和36.0%。在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中,具有高级、中级、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分别占10.5%、39.6%和49.9%。在具有技术等级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具有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别占3.2%、10.6%、36.2%和50.0%(详见表7)。

7  单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技术等级情况

 

从业人员(万人)*

比重(%)

一、从业人员合计

1501.06

100.0

      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

13.72

0.9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者

148.53

10.0

      具有大专学历者

282.78

19.0

      具有高中学历者

508.81

34.1

      具有初中及以下学历者

536.58

36.0

二、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合计

248.28

100.0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者

26.09

10.5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者

98.42

39.6

      具有初级技术职称者

123.77

49.9

三、具有技术等级证书人员合计

172.91

100.0

      高级技师

5.53

3.2

      技师

18.38

10.6

      高级工

62.52

36.2

      中级工

86.48

50.0

*分组从业人员不包括铁路运输业

三、企业资产总额

2008年末,全省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为5.90万亿元,比2004年增加4.39万亿元,增长2.9倍。其中,国有企业资产总额11682.48亿元,比2004年增加7403.8亿元,增长1.7倍;集体企业资产总额2065.1亿元,比2004年增加1150.57亿元,增长1.3倍;股份合作企业资产总额2439.1亿元,增长61.0%;私营企业资产总额1.42万亿元,增加1.19万亿元,增长5.1倍;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资产总额925.82亿元,增加520.14亿元,增长1.2倍;外商投资企业资产总额1421.86亿元,增加474.51亿元,增长50.1%(详见表8)。

8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亿元)

比重(%)

合计

59007.40

100.0

内资企业

56659.72

96.2

  国有企业

11682.48

19.8

  集体企业

2065.10

3.5

  股份合作企业

2439.10

4.1

  联营企业

91.88

0.2

    国有联营企业

73.44

0.1

    集体联营企业

9.24

0.0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4.02

0.0

    其他联营企业

5.18

0.0

  有限责任公司

11028.99

18.7

    国有独资公司

2031.36

3.4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8997.63

15.5

  股份有限公司

14814.32

25.1

  私营企业

14192.38

24.1

  其他企业

345.77

0.6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925.82

1.6

外商投资企业

1421.86

2.4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本次普查未包括国际组织。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其中包括:

(1)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从业人员:是指20081231日在第二、三产业单位和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在岗的从业人员。未包括上述范围之外的从业人员。

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期末从业人员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工作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4]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