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表 填 报 指 南
一、填报范围
年能源消费量在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建筑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
二、调查频率
本表调查频率为季报,填报本单位季度主要能源消费情况数据。具体报送时间由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规定。
三、本表逻辑关系
能源合计=∑能源×折标准煤系数。
四、填报注意事项
1、几种油品的重量单位与容积单位的换算关系:
(1)汽 油:
(2)煤 油:
(3)轻柴油:
重柴油:
柴 油(平均):
(4)燃料油:
2、折标系数为参考系数。在程序中,已将除煤炭、管道煤气、天然气这三种以外的其他能源品种折标系数固定,使用参考折标系数,不可填写其他数字。煤炭、管道煤气、天然气,需填写折标系数。若企业有实测折标系数,则填实测系数,没有则使用参考折标系数。
3、电力、管道煤气和天然气的折标系数单位为千克标准煤/……。
4、能源合计为以上11个能源品种消费量标准量合计。
五、主要指标解释
1、能源消费量
指调查单位在报告期内在经营活动中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数量,应包括本身及其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的能源消费情况。不包括:(1)调查单位所属的法人单位的用能;(2)调查单位为居民住宅区(包括所属家属区)或其他单位转供的各种能源;(3)调查单位对外销售的能源。
应遵循以下原则:
(1)谁消费谁统计。不论能源的来源如何,由哪个单位消费就由哪个单位统计,不包括对外销售的能源。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统计能源消费量的时间界限,以实际消费时间为准。消费金额应与消费量对应,不能包含以前拖欠现在补缴或为以后预付的部分。
▲耗能单位自产自用能源需将能源投入量作为消费量填报。如柴油发电,需填报柴油消费量。
▲对于各品种的能源消费,耗能单位都可以从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中取得;没有记录或台帐的,可以从财务报表的相关科目或由原始票据取得。可以通过各能源支付费用,除以各能源单价计算各能源消费量。
▲能源消费量与消费金额之间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即消费量=消费金额/平均单价,应注意数据间的衔接。
2、能源消费金额
指调查单位在报告期内在经营活动中实际消费的能源品种的价值量。根据能源品种的实际消费量和其相应的价格计算。能源消费金额中不包括本单位对外销售的各种能源的价值量,不包括为其他单位和职工生活所支付的能源费用。
▲对于企业由于各类原因使用能源而不需要缴纳费用,无法提供消费金额的,需让企业根据消费量及市场平均单价,估算能源消费金额并填入。
3、电力消费
指调查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用电的数量。电的消费量以千瓦时(度)计算,可以通过电表取得;也可根据电力供应部门的交费单据取得;若不具备以上条件,也可以通过电费除以电价计算出电的消费量。折标系数为
▲通过支付一定金额租用经营办公场地,并且电包括在内的,可按租赁合同有关电费的规定,计算电的消费量。
▲在一建筑物内电耗无法与其他耗能单位分开计量的,应按交纳的电费计算电力消费量。
▲若电力消费金额包括在物业费中,无计量仪表,且分不出来,更无法按消费金额推算消费量,企业需根据历情况或其他资料进行推算。
4、煤炭消费
指调查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使用的各种煤及煤制品的数量,不包括焦炭、下脚煤和石煤。煤炭是洗精煤、其他洗煤以及烟煤、无烟煤、褐煤、泥煤、型煤(蜂窝煤、煤球、煤饼)等的统称。用煤单位应按照实际消费称重记录填报,如缺少称重记录,可通过下式计算获得:消费量=年初库存+购入量-对外销售量(或拨出量)-期末库存。参考折标系数为0.7143吨标准煤/吨。
洗精煤指原煤经洗选加工,降低灰分、硫分和去掉杂质后,适应专门用途的优质煤。包括炼焦用、非炼焦用的洗精煤,以及加热、动力用的洗混煤、洗块煤、洗末煤等;不包括洗中煤、矸石和煤泥。洗精煤可分为冶炼用炼焦洗精煤和其它用炼焦洗精煤。参考折标系数为0.9吨标准煤/吨。
其他洗煤指除洗精煤以外的其它洗煤产品,包括洗块煤、洗粒级煤、洗混末煤、洗中煤等。参考折标系数为0.4643吨标准煤/吨。
烟煤指煤化程度低于无烟煤而高于褐煤的原煤。其特点是挥发分产率范围宽,一般在10%—40%之间,单独炼焦时,从不结焦到强结焦均有,燃烧时有火焰且多烟。主要分为炼焦烟煤和一般烟煤。炼焦烟煤参考折标系数为0.9吨标准煤/吨,一般烟煤参考折标系数为0.7143吨标准煤/吨。
无烟煤指煤化程度高的原煤。其特点是挥发分低、密度大、燃点高、炭含量高、无粘结性、燃烧时多不冒烟,通常作为民用燃料,也直接用于小型高炉炼铁等。参考折标系数为0.9吨标准煤/吨。
褐煤指未经过成岩阶段,没有或很少经过变质过程的煤,外观呈褐色或褐黑色,含碳量比较低、挥发分高、不粘接、易燃烧。褐煤多作发电燃料,也可作气化原料和锅炉燃料,有的可用来制造磺化煤、活性炭、褐煤蜡的原料。参考折标系数为0.4286吨标准煤/吨。
泥煤是草木本植物变成褐煤的过渡性产物,具有可燃性、明显的胶体结构,外观多呈棕褐色,比重小、水分大。参考折标系数为0.5吨标准煤/吨。
型煤是指用粉煤或低品位煤经筛分、粉碎、配料、搅拌后通过加压等过程制成的具有一定强度和形状的煤制品。可分为民用型煤和工业型煤两类。民用型煤有煤球和蜂窝煤;工业型煤可广泛应用于冶金、铸造、化肥、电石工业以及层燃锅炉、煤气发生炉、工业窑炉等。参考折标系数为0.5286吨标准煤/吨。
5、焦炭消费
指调查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使用的焦炭的数量。焦炭是指将各种经过洗选的煤炭按一定比例配合后,在隔绝空气的高温炭化室内经过热解、缩聚、固化、收缩等复杂的物理化学过程形成的固体燃料,呈黑灰色块状、有光泽,燃烧时烟气少,具有不粘结、不结块、低硫、低灰、坚硬、耐磨、耐压、富于气孔性等特点,主要用于冶金、化工、铸造等工艺的燃料和原料。折标系数为0.9714吨标准煤/吨。
6、管道煤气消费
指调查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使用的管道煤气的数量。煤气是由煤、焦炭、半焦等固体燃料与燃料油等液体燃料经干馏或气化等过程所得的可燃气体,包括焦炉煤气和其他煤气。煤气一般是通过管道供应,消费量以立方米计算,其消费量可以通过燃气表取得,也可根据燃气供应部门的交费单据取得。参考折标系数为
7、天然气消费
指调查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使用的天然气的数量。天然气是指地层内自然存在的以碳氢化合物为主体的可燃性气体,包括气田气、油田气和煤田气。天然气一般是通过管道供应,消费量以立方米计算,其消费量可以通过燃气表取得,也可根据燃气供应部门的交费单据取得。参考折标系数为
8、液化石油气消费
指调查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的数量。液化石油气亦称液化气或压缩汽油,是炼油精制过程中产生并回收的气体在常温下经加压而成的液态产品。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丙烯、丁烯。主要用途是做石油化工原料,脱硫后可直接做燃料。液化石油气的消费以千克(公斤)计量。液化石油气分罐装和管道供应两种。罐装:1大罐(餐饮业用)=
9、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消费
指调查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使用的各种油料的数量。汽油、柴油主要是车、船消耗,煤油主要是航空消耗,燃料油主要用于锅炉燃料。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以升计量,应将升换算成重量单位吨填报,换算关系见一(二)。
汽油指从原油分馏和裂化过程取得的挥发性高、燃点低、无色或淡黄色的轻质油。汽油按用途可分为航空汽油、车用汽油、工业汽油等。折标系数为1.4714吨标准煤/吨。
煤油是一种精制的燃料,挥发度在车用汽油和轻柴油之间,不含诸如粗柴油、润滑油之类重碳氢化合物。煤油具有易燃性、吸油性、纯洁性和安全性。按用途可分为灯用煤油、拖拉机用油、航空煤油和重质煤油。煤油除了作为燃料外,还可用来洗涤机器以及医药工业和油漆工业用的溶剂。折标系数为1.4714吨标准煤/吨。
柴油是指炼油厂炼制石油时,从蒸馏塔底部流出来的液体,属于轻质油,其挥发性比煤油低,燃点比煤油高。根据凝点和用途不同,可分为轻柴油、中柴油和重柴油。使用中将中柴油和重柴油划成一类,统称重柴油。轻柴油呈茶黄色,表面发蓝,有味。主要用作柴油机车、拖拉机和各种高速柴油机的燃料。重柴油呈棕褐色,有臭味,主要用作船舶、发电等各种柴油机的燃料。折标系数为1.4571吨标准煤/吨。
燃料油也称重油,是炼油厂炼油时,提取汽油、柴油之后,从蒸馏塔底部流出来的渣油,加入一部分轻油配制而成。通常是轮船或大型重工业设备上作为熔炼炉或蒸沸器的燃料使用。折标系数为1.4286吨标准煤/吨。
▲有些单位车辆加油使用加油卡,没有记录每次加油的数据,应根据加油卡的年初余额、期末余额和当期充值额计算当期消费额。
▲出租汽车、有对外承包业务的运输公司若无法准确计量油料消耗,可以依据报告期内车辆行驶总里程公里数据和百公里耗油数据进行油料消耗的推算。
▲汽车销售赠送油卡的问题。商业调查单位销售汽车时,随车加入的油料视同在调查单位生产经营中的消耗,应计入调查单位的消费量。但作为促销手段,赠送的油卡不能计入调查单位的消费量。
10、外购热力消费
指报告期内各调查单位使用外购热力的数量,需按照热力的计量单位(百万千焦)填报。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无法实现热计量的单位确定统一的换算关系,北京换算关系为1百万千焦=42元。折标系数为0.0341吨标准煤/百万千焦。
外购热力消费金额指报告期内各调查单位使用热力应向供热单位缴纳的采暖等热力消费的费用(不包括调查单位自备锅炉的燃料费用)。该指标可以从财务帐相关科目中取得,是调查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热力费用(不是实际支付的费用),若财务帐中“热力费用”包含报告期以前拖欠而在本期补缴或为下一个采暖期预交的部分,应予扣除;若实际有消费,应交而未交热力费用,按应交数填报;若调查单位预交本采暖期的采暖费用,应按日历天数分劈到各采暖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