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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表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及填报说明
 来源:普查中心  时间:2011-01-06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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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填表说明

    1.法人单位表中的经济指标(从业人员数、全年营业收入等)应填写包括所有产业活动单位的全部数据。

2.表内所有价值量指标均以人民币“千元”为计量单位。凡以外币形式计算的价值量指标,均以报告期末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填写;所有数字一律取整数,凡未满一个计量单位的,应四舍五入,不留小数。

3.本表的填报范围,为辖区内新增法人单位,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内全部法人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行业代码等内容的法人单位,以及全部限额以上(或规模以上、资质以内等)工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法人单位。

4.本表由各省辖市统计局报送分企业数据。

5.报送时间为季后30日前和2月底前、三区报送时间为当年1210日前,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6.主要逻辑审核关系:

1)产业活动单位总计数须大于等于1,且须等于分项之和;

2)期末从业人员数总计必须大于等于女性人数;

3)全年营业收入必须大于等于主营业务收入;

4)机关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居村委会的非企业单位支出(费用)合计、年末资产均应大于0

二、资料来源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指标的资料来源于被调查单位的行政、财务、人事等部门。

三、注意事项

1.前三个季度新增单位填报时,表中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和非企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填全年预计数。

2.城市新区可以包含若干个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如果在城市新区中的单位,同时还在新区中的某个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填写“三区”名称和代码时,既要填写城市新区的名称和代码,同时还要填写所在产业集聚区或者专业园区的名称和代码。

3.产业集聚区与专业园区之间互不包含,相对独立,即一个单位不能同时即在产业集聚区内又在专业园区内,不能出现既填写产业集聚区名称和代码又填写专业园名称和代码的情况。

四、指标解释

    1.组织机构代码(01):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2.单位详细名称(02):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03):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基金会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填写。

4.单位所在地及区划(04):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区划代码等。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区划代码,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表单位免填。

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按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

第二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以及具体街()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三部分: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所有位于城市的单位均填写本项。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免填本项。

5.单位注册地址及区划(15):指单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及区划代码。本栏分为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区划代码,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表单位免填。指单位注册地的区划代码,按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

第二部分:单位注册的详细地址,所有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单位均填写本项,地址相同的单位免填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以及具体街()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6.行业类别(06):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

第二部分:行业代码,填表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7.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07):指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或批准成立的机关)名称、级别和登记注册号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为复选指标,登记注册机关(或批准机关)为前五项中一个以上时,可复选多项,在选中的代码上划圈;若已选前五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能再选“9其他”。不属于前五项的选填“9其他”,并在登记注册号栏中最下行横线上,用文字注明具体的批准机关名称;如果确实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请注明“无”。机关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一律选填“9其他”,不需文字注明批准机关。

机关级别,填表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相对应的机关级别栏中,填入所选机关级别代码。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级别划分为:1.国家;2.(自治区、直辖市)3.(区、市、州、盟)4.(区、市、旗)

登记注册号码,填表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相对应的登记注册号栏中,填写所选的在工商、编制、民政部门、国家税务部门或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注册的号码。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登记号;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基金会填写基金会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所有纳税单位均填写税务部门登记号。

8.登记注册类型(08):指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5)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具体填报时应注意:

1)各级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武警、政协组织),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应选填“国有”;

2)各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若经费来源清楚,则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若经费来源不清楚的,应选填“190 其他”;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190 其他”;

4)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5)对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注册类型只填写“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统计人员要认真查询。首先,对那些20077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可查看其《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如果登记注册号未由13位更换为15位,则可根据注册号区分是私营企业还是非私营企业。其识别方法为看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左数第七位,为1的是非私营企业,为2的是私营企业;然后,再根据其是否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来确定其登记注册类型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并填写相应的代码。

9.企业控股情况(09):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本项限企业法人填写。

(1)国有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6)其他: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10.隶属关系(10):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地、县、街道、镇、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各级政府(中央、省、地、县、乡、镇)、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的隶属关系填写本级。如:省政府的隶属关系填“省”。

居委会、村委会的隶属关系分别填“居委会”和“村委会”。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

11.执行会计制度类别(13):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五种情况。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1)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制度、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会计制度、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等的企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等)以及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各类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及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5)其他:不执行以上四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选填此项。

12.是否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28):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

13.产业活动单位数(16):本项指标填写法人单位所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按统计专业分组的单位数。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单产业法人单位填本项时,在“总计”项选填“1”,并在相应专业项填“1”。

多产业法人单位填报本项时,要填报其所有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总计数,并分别按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和其他等专业填报。其中:“9其他”产业活动单位个数指除前6项专业以外的产业活动单位个数。

14.期末从业人员数(17):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期末实有人员数。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从业人员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15.企业主要经济指标(18):限企业法人,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

(1)全年营业收入合计:指企业(单位)全年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及让渡资产取得的收入。营业收入合计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单位)填写营业收入合计指标时,一般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各自的“主营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与“其他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写。

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总额。此项目应根据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填列。

(2)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数填写。

16.非企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27):本项限机关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村委会,以及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和其他法人单位填写。

(1)非企业单位支出(费用)合计:行政事业单位填报“本年支出合计”,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资产耗费和损失等支出情况。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本年支出合计”项目填报。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他单位填报“本年费用合计”,指单位为完成各种目标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活动表”中“费用合计”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2)年末资产:指非企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取自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合计年末数。

17.企业集团情况(20):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

本制度所指企业集团包括:一是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二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三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四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五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上述五类企业集团的统计调查单位是以母子公司为整体的企业集团,即包括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资子公司(单位)、绝对控股子公司(单位)和相对控股子公司(单位);不包括参股和协作企业(单位)。上述企业集团中交叉重复的以母公司为主填报。

18.建筑业及房地产业企业资质等级(21):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划分的等级。本项限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业企业和物业管理业企业法人填写。

1)建筑业企业:凡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7年第159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2001]82号),已经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按其证书编号的前4位代码填写,没有《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填“9999”。

2)房地产开发业企业: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定级,没有级别的填写“9其他”。

3)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7年第164号)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没有级别的填写“9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