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填报指南
一、填报范围
本表由批发和零售业连锁总店(总部)填报。批发和零售业连锁经营情况报表包括:批发和零售业连锁经营情况(El05-1表)、批发和零售业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E105-2表),均由批发和零售业连锁总店(总部)填报。
二、填报频率
每年一次。
三、审核关系
1、表内行关系:
行关系:04≥05,05≥06+07,08≥09;列关系:1=3+5,2=4+6。
2、表内逻辑关系:
便利店(1020)、超市(1040)年末零售营业面积≤6000平方米;大型超市(1050)年末零售营业面积≥6000平方米
四、报表说明
1、填报对象的界定
连锁总店(总部)是指负责连锁企业资源(商号、商誉、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管理模式等等)的开发、配置、控制或使用等功能的企业核心管理机构。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店(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包括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愿连锁三种形式。
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店铺由连锁公司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控制下,开展统一经营的连锁经营形式;特许连锁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连锁经营形式;自愿连锁是指若干个店铺或企业自愿组合起来,在不改变各自资产所有权关系的情况下,以同一个品牌形象面对消费者,以共同进货为纽带开展的连锁经营形式。
报表制度中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101-2表)中都设置了“经营形式”指标,连锁经营情况报表由经营形式为“连锁总店(总部)”的单位填报。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l)批零住餐业法人单位经营的连锁企业,该法人单位的经营形式为“连锁总店(总部)”,由该法人单位填报连锁经营报表;(2)非批零住餐业法人经营的批零住餐业连锁企业,但连锁门店是批零住餐业单位,这种情况下,如果其核心门店为法人单位,则把该门店视同为“连锁总店(总部)”,并由该核心门店填报连锁经营情况表,表中指标包含全部门店信息;如果核心门店是批零住餐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如工业企业法人下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连锁销售门店,则把该产业活动单位视同为“连锁总店(总部)”,由该产业活动单位填报连锁经营情况报表,指标包含全部门店信息。个体经营户经营形式不能为“连锁总店(总部)”。
对于连锁总店(总部)和所属门店不在同一个地区(省、区、市)的情况,按以下两种办法处理:(1)如果所属门店具有法人资格,由门店所在地进行统计,把当地的一家核心门店视同为连锁总店(总部),填报连锁经营情况表。以家乐福为例,其总部在上海,每一家家乐福门店都具有法人资格,则由上海总部对分布在上海的门店进行统计,对北京来说,掌握北京地区所有家乐福门店经营信息的门店视同为连锁总店(总部),填报北京地区家乐福的连锁经营情况表。(2)如果连锁总店(总部)是法人单位,所属门店不具备法入资格,无论连锁总店(总部)与门店是否在同一地区,都由连锁总店(总部)所在地进行统计。
2、填报说明
(l)在同一个地区内,对于同一家连锁经营企业如果有两个以上连锁总店(总部)的,连锁经营情况表内所填报数据不得有重复或交叉。
(2)对于传统商业企业的处理:
①石油、石化公司,由省级公司统一核算、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零售价格、统一店标商号,其下属的市、县分公司负责分销商品,但不独立核算,采购与销售相分离的,省级公司视同连锁总店(总部),填报连锁经营报表:由市、县分公司统一核算、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零售价格、统一店标商号,采购与销售相分离的,市、县分公司视同连锁总店(总部),填报连锁经营报表。零售业态归入加油站。
②新华书店、烟草、医药、供销社等传统商业企业,由地区级公司设立门市和网点,并符合连锁经营标准的,填报连锁经营报表,零售业态归入专业店。
(3)连锁品牌的填写
“连锁品牌”应填写连锁经营使用的统一的商号或商标名称,拥有多个品牌的连锁
总店应填写所属全部品牌。不要填写经营商品的品牌,如“SONY、长虹、Nike”等,对于没有注册商标或商号的,可以填写企业名称的简称。
以下企业名称请按规定名称填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连锁品牌请填写“中国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连锁品牌请填写“中国石化”。
(4)表内数据除包括总店全资或控股的直营门店数据外,也包括使用统一商号或统一商标的加盟连锁店的数据。
(5)关于配送中心和统一配送商品购进额的处理
配送中心分为自有配送中心和非自有配送中心两种。如果总部设有配送中心,并通过其自有配送中心对门店配送商品,统计在自有配送中心数和自有配送商品购进额中;总部自身没有设立配送中心,而是利用本企业以外物流中心配送,或第三方物流配送商品,配送商品购进额统计在非自有配送中心配送商品购进额中;总部从生产企业进货,并将商品统一配送到各门店,只填统一配送商品购进额,不填非自有配送中心配送商品购进额;门店自行进货,不计入统一配送商品购进额。
五、指标解释
1、连锁总店(总部)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或按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括号内还应注明连锁商标或商号名称。
2、连锁品牌(商标或商号名称):指连锁经营使用的统一的商号或商标名称,如“国美”、“麦当劳”、“汉庭酒店”等,拥有多个品牌的连锁总店应填写所属全部品牌。
3、连锁经营业务行业代码:指连锁经营活动所涉及的行业领域,按表内列项填报三位行业中类代码。
4、零售业态:(见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目录)
5、门店总数:指该连锁企业所拥有的全部门店(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下同)数量。其中,总店(如果总公司有门店的话)作为一个直营店处理。此外,有的地区分出控股店,控股店按直营店统计。
6、直营店:由连锁企业总部投资开设,按连锁经营管理模式,由总部统一管理的店铺。
7、加盟店:特许连锁中,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授权后,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建立的店铺。也包括自愿连锁的成员店。系统内企业,如新华书店、烟草公司、石油公司等,应注意是否具备连锁经营特征,如果不具备连锁经营特征,则不能纳入连锁统计范畴。
8、年末从业人员数:指在该连锁总店(总部)或门店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年末实有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外方人员、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从业人数包括总店和全部门店以及自有配送中心的从业人员数。
9、年末零售营业面积:指批发和零售业连锁门店用于零售的对外营业的门店建筑面积,不包括其办公用房、仓库和加工场地。该指标按年末实有建筑面积统计。
10、年末餐饮营业面积:指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对外提供就餐服务的门店建筑面积和从事食品加工、烹饪、调制的厨房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和仓库等面积。该指标按年末实有面积统计。
11、客房数:指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提供住宿服务的房间数,该指标按年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
12、床位数:指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供应旅客使用的床位数,不包括临时加床和门店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床位。该指标按年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
13、餐位数:指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为顾客提供就餐服务时,正常可同时容纳就餐人员的餐位数量,不包括临时加的餐位。该指标按年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
14、连锁门店商品购进额(采购额):指连锁门店从由连锁总店(总部)统一配送与自主采购商品金额之和 (含增值税)。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商品购进额指用于门店销售的商品金额,住宿餐饮连锁企业商品购进(采购)额指用于门店经营的商品金额(下同)。
15、统一配送商品购进额(采购额):指由连锁总店(总部)统一购进后,配送到门店的商品金额(按购进价计算)。
16、配送中心:指从事配送业务且具有完善信息网络的场所或组织。配送是指在经济合理区域范围内,根据客户要求,对物品进行拣选、加工、包装、分割、组配等作业,并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物流活动。配送中心应基本符合下列要求:(1)主要为特定客户或末端客户提供服务;(2)配送功能健全;(3)辐射范围小;(4)提供高频率、小批量、多批次配送服务。
17、自有配送中心配送商品购进额(采购额):指连锁总店(总部)通过自有配送中心配送到门店的商品金额。
18、非自有配送中心配送商品购进额(采购额):指连锁总店(总部)通过第三方物流配送中心配送到门店的商品金额。
19、连锁门店商品销售额:指批发和零售业连锁门店对本门店以外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金额(含增值税)。
20、零售额:指批发和零售业连锁门店售给城乡居民用于生活消费和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的商品金额。
商品零售包括:(1)售给城乡居民的各种生活消费品,售给入境旅游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各类商品;(2)售给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和武警等机构的商品,以及以零售方式售给各类企业的商品。具体包括:用于非生产和社会交往的办公用品,如通讯设备、计算器具和设备、电讯网络设备、文印设备、音像视听器材和设备、纸张、本册、文具及装订文印材料、家具、日用电器、针纺织品、清洁卫生用品、文体用品、奖品、纪念品、礼品等;供内部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和燃料;用于办公设施修缮的各类配件、材料、工具等;用于取暖和防暑降温的设备、燃料、材料及食品等;专用于教学的用品和设备;非营利医疗机构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和医疗设备器材;非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对外营业的内部食堂用的餐具、炊具、设备、清洁卫生工具和食品、燃料等;军队、武警用于其人员生活的衣着品和个人用品;其他各类非生产性设备和用品。
商品零售不包括:(1)售给城乡居民已确知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商品;(2)售给各类农业生产者的生产资料类商品,如农机、农药化肥、农膜、种子饲料等商品;(3)售给企业单位生产用具及生产上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