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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填报指南
一、填报范围
本表由批发和零售业连锁总店(总部)填报。批发和零售业连锁经营情况报表包括:批发和零售业连锁经营情况(El05-1表)、批发和零售业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E105-2表),均由批发和零售业连锁总店(总部)填报。
二、填报频率
每年一次。
三、审核关系
1、表内主要审核关系:
行关系:全国合计=各省之和+港澳台及国外,各省≥其中各地市之和;
列关系:1=3+5,2=4+6,7≥9,8≥10。
2、表间逻辑关系:
本表中的门店总数、直营店数、加盟店数合计应与E105-1表中的门店总数合计等相应指标数据一致。
四、报表说明
1、填报对象的界定
连锁总店(总部)是指负责连锁企业资源(商号、商誉、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管理模式等等)的开发、配置、控制或使用等功能的企业核心管理机构。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店(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包括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愿连锁三种形式。
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店铺由连锁公司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控制下,开展统一经营的连锁经营形式;特许连锁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连锁经营形式;自愿连锁是指若干个店铺或企业自愿组合起来,在不改变各自资产所有权关系的情况下,以同一个品牌形象面对消费者,以共同进货为纽带开展的连锁经营形式。
报表制度中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101-2表)中都设置了“经营形式”指标,连锁经营情况报表由经营形式为“连锁总店(总部)”的单位填报。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l)批零住餐业法人单位经营的连锁企业,该法人单位的经营形式为“连锁总店(总部)”,由该法人单位填报连锁经营报表;(2)非批零住餐业法人经营的批零住餐业连锁企业,但连锁门店是批零住餐业单位,这种情况下,如果其核心门店为法人单位,则把该门店视同为“连锁总店(总部)”,并由该核心门店填报连锁经营情况表,表中指标包含全部门店信息;如果核心门店是批零住餐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如工业企业法人下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连锁销售门店,则把该产业活动单位视同为“连锁总店(总部)”,由该产业活动单位填报连锁经营情况报表,指标包含全部门店信息。个体经营户经营形式不能为“连锁总店(总部)”。
对于连锁总店(总部)和所属门店不在同一个地区(省、区、市)的情况,按以下两种办法处理:(1)如果所属门店具有法人资格,由门店所在地进行统计,把当地的一家核心门店视同为连锁总店(总部),填报连锁经营情况表。以家乐福为例,其总部在上海,每一家家乐福门店都具有法人资格,则由上海总部对分布在上海的门店进行统计,对北京来说,掌握北京地区所有家乐福门店经营信息的门店视同为连锁总店(总部),填报北京地区家乐福的连锁经营情况表。(2)如果连锁总店(总部)是法人单位,所属门店不具备法入资格,无论连锁总店(总部)与门店是否在同一地区,都由连锁总店(总部)所在地进行统计。
2、填报说明
(l)在同一个地区内,对于同一家连锁经营企业如果有两个以上连锁总店(总部)的,连锁经营情况表内所填报数据不得有重复或交叉。
(2)对于传统商业企业的处理:
①石油、石化公司,由省级公司统一核算、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零售价格、统一店标商号,其下属的市、县分公司负责分销商品,但不独立核算,采购与销售相分离的,省级公司视同连锁总店(总部),填报连锁经营报表:由市、县分公司统一核算、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零售价格、统一店标商号,采购与销售相分离的,市、县分公司视同连锁总店(总部),填报连锁经营报表。零售业态归入加油站。
②新华书店、烟草、医药、供销社等传统商业企业,由地区级公司设立门市和网点,并符合连锁经营标准的,填报连锁经营报表,零售业态归入专业店。
(3)连锁品牌的填写
“连锁品牌”应填写连锁经营使用的统一的商号或商标名称,拥有多个品牌的连锁
总店应填写所属全部品牌。不要填写经营商品的品牌,如“SONY、长虹、Nike”等,对于没有注册商标或商号的,可以填写企业名称的简称。
以下企业名称请按规定名称填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连锁品牌请填写“中国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连锁品牌请填写“中国石化”。
(4)表内数据除包括总店全资或控股的直营门店数据外,也包括使用统一商号或统一商标的加盟连锁店的数据。
五、指标解释
1、连锁总店(总部)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或按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括号内还应注明连锁商标或商号名称。
2、门店总数:指该连锁企业所拥有的全部门店(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下同)数量。其中,总店(如果总公司有门店的话)作为一个直营店处理。此外,有的地区分出控股店,控股店按直营店统计。
3、直营店:由连锁企业总部投资开设,按连锁经营管理模式,由总部统一管理的店铺。
4、加盟店:特许连锁中,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授权后,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建立的店铺。也包括自愿连锁的成员店。系统内企业,如新华书店、烟草公司、石油公司等,应注意是否具备连锁经营特征,如果不具备连锁经营特征,则不能纳入连锁统计范畴。
5、配送中心:是指从事配送业务且具有完善信息网络的场所或组织。配送是指在经济合理区域范围内,根据客户要求,对物品进行拣选、加工、包装、分割、组配等作业,并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物流活动。配送中心应基本符合下列要求:(1)主要为特定客户或末端客户提供服务;(2)配送功能健全;(3)辐射范围小;(4)提供高频率、小批量、多批次配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