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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06-2表 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
 来源:贸易处  时间:2011-01-20 15:59 


组织机构代码:

连锁总店(总部)名称:

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

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

20    

表  号:E106-2

制定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1087

有效期至:20116

计量单位: 个 

 

 

代码

门店总数

直营店数

加盟店数

配送中心数

 

#自有

 

本年

上年

同期

本年

上年

同期

本年

上年

同期

本年

上年

同期

本年

上年

同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全国合计

000000

  

 

 

110000

 

 

120000

 

 

130000

 

其中:石家庄

130100

 

  西

140000

 

其中:太原

140100

 

内蒙古

150000

 

其中:呼和浩特

150100

 

 

210000

 

其中:沈阳

210100

 

大连

210200

 

 

220000

 

其中:长春

220100

 

黑龙江

230000

 

其中:哈尔滨

230100

 

 

310000

 

 

320000

 

其中:南京

320100

 

 

330000

 

其中:杭州

330100

 

宁波

330200

 

 

340000

 

其中:合肥

340100

 

 

350000

 

其中:福州

350100

 

厦门

350200

 

  西

360000

 

其中:南昌

360100

 

 

370000

 

其中:济南

370100

 

青岛

370200

 

 

410000

 

其中:郑州

410100

 
 
  

 

 

 

 

 

 

 

 

 

 

 

 

 

 

 

 

 

 

 

 

 

本表填报指南

一、填报范围

本表由住宿和餐饮业连锁总店(总部)填报。住宿和餐饮业连锁经营情况报表包括:住宿和餐饮业连锁经营情况(El06-1表)、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E106-2表),均由住宿和餐饮业连锁总店(总部)填报。

二、填报频率

每年一次。

三、审核关系

1、表内主要审核关系:

行关系:全国合计=各省之和+港澳台及国外,各省≥其中各地市之和;

列关系:1=3+52=4+679810

2、表间逻辑关系:

本表中的门店总数、直营店数、加盟店数合计应与E106-1表中的门店总数合计等相应指标数据一致。

四、报表说明

1、填报对象的界定

连锁总店(总部)是指负责连锁企业资源(商号、商誉、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管理模式等等)的开发、配置、控制或使用等功能的企业核心管理机构。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店(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包括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愿连锁三种形式。

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店铺由连锁公司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控制下,开展统一经营的连锁经营形式;特许连锁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连锁经营形式;自愿连锁是指若干个店铺或企业自愿组合起来,在不改变各自资产所有权关系的情况下,以同一个品牌形象面对消费者,以共同进货为纽带开展的连锁经营形式。

报表制度中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101-2表)中都设置了经营形式指标,连锁经营情况报表由经营形式为连锁总店(总部)的单位填报。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l)批零住餐业法人单位经营的连锁企业,该法人单位的经营形式为连锁总店(总部),由该法人单位填报连锁经营报表;(2)非批零住餐业法人经营的批零住餐业连锁企业,但连锁门店是批零住餐业单位,这种情况下,如果其核心门店为法人单位,则把该门店视同为连锁总店(总部),并由该核心门店填报连锁经营情况表,表中指标包含全部门店信息;如果核心门店是批零住餐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如工业企业法人下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连锁销售门店,则把该产业活动单位视同为连锁总店(总部),由该产业活动单位填报连锁经营情况报表,指标包含全部门店信息。个体经营户经营形式不能为连锁总店(总部)

对于连锁总店(总部)和所属门店不在同一个地区(省、区、市)的情况,按以下两种办法处理:(1)如果所属门店具有法人资格,由门店所在地进行统计,把当地的一家核心门店视同为连锁总店(总部),填报连锁经营情况表。(2)如果连锁总店(总部)是法人单位,所属门店不具备法入资格,无论连锁总店(总部)与门店是否在同一地区,都由连锁总店(总部)所在地进行统计。

2、填报说明

l)在同一个地区内,对于同一家连锁经营企业如果有两个以上连锁总店(总部)的,连锁经营情况表内所填报数据不得有重复或交叉。

2)连锁品牌的填写

连锁品牌应填写连锁经营使用的统一的商号或商标名称,拥有多个品牌的连锁总店应填写所属全部品牌。不要填写经营商品的品牌,如SONY、长虹、Nike等,对于没有注册商标或商号的,可以填写企业名称的简称。

3)表内数据除包括总店全资或控股的直营门店数据外,也包括使用统一商号或统一商标的加盟连锁店的数据。

五、指标解释

1、连锁总店(总部)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或按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括号内还应注明连锁商标或商号名称。

2、门店总数:指该连锁企业所拥有的全部门店(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下同)数量。其中,总店(如果总公司有门店的话)作为一个直营店处理。此外,有的地区分出控股店,控股店按直营店统计。

3、直营店:由连锁企业总部投资开设,按连锁经营管理模式,由总部统一管理的店铺。

4、加盟店:特许连锁中,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授权后,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建立的店铺。也包括自愿连锁的成员店。系统内企业,如新华书店、烟草公司、石油公司等,应注意是否具备连锁经营特征,如果不具备连锁经营特征,则不能纳入连锁统计范畴。

5、配送中心:是指从事配送业务且具有完善信息网络的场所或组织。配送是指在经济合理区域范围内,根据客户要求,对物品进行拣选、加工、包装、分割、组配等作业,并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物流活动。配送中心应基本符合下列要求:(1)主要为特定客户或末端客户提供服务;(2)配送功能健全;(3)辐射范围小;(4)提供高频率、小批量、多批次配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