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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统计问题解答
 来源:国家统计局  时间:2011-01-21 16:32 

一、固定资产投资

 

  1.项目筹备阶段产生的土地征用、土地款等费用如何上报?

 

  答:尚未开工的投资项目,筹备阶段产生的土地征用、土地款等费用不能报送固定资产投资,待项目正式开工后将所发生的前期费用填入本年完成投资中。

 

  2.投资统计起点提高后,仍允许项目打捆上报吗?

 

  答:投资统计起点提高后,自2011年快报起一律不允许项目打捆上报(包括教育、电信、林业、交通、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项目),单个项目必须满足500万元的投资起点后才能进行上报;对于“单纯设备购置”,单份固定资产购置合同金额达到500万投资起点才能上报,不允许打捆上报。项目中的设备购置,随同项目报设备投资,不得作为“单纯购置”上报;对于“政府采购”,属于固定资产性质,达到500万元上报标准的,可报固定资产投资,但必须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填报,不得由政府采购中心集中代报;新制度中规定的项目打捆上报办法(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中总说明的第四点)只适用于2010年年报。

 

  3.装饰装修与改造和技术改造的界限如何划分?城市中许多公司、卖场等对建筑物进行大规模改造、装饰、灯具等能否作为投资上报?

 

  答:凡为维持现有设备和建筑物正常运转、未改变其主体构造和结构、仅提高其使用价值而进行的支出,均为维修(装修)投资,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对设备进行整体更换和对建筑物拆除重建而进行的投资作为改建投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公司、卖场等对建筑物进行大规模改造、装饰等属于项目建成后再进行的单纯装修,按照投资统计制度规定,不应计入固定资产投资。

 

  4.村容村貌整治、农林生态园建设项目的行业代码如何确定?

 

  答:“村容村貌整治项目”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应作为投资项目进行上报。“农林生态园建设项目”应根据主业确定项目的行业代码。如属于生态餐饮业的行业代码应填“6710:正餐服务”;属于生态观光项目,行业代码应填“0121:蔬菜的种植”或“0122:花卉种植”等。

 

  二、房地产开发

 

  1.土地购置费如何统计?

 

  答:房地产投资项目统计的对象是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购置费随房地产开发项目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从永久性工程开始施工起填报投资完成额,只购买土地、尚未开工建设时,不能填报土地购置费;项目开工后,只计入与本项目有关的已经支付的土地购置费。

 

  2.“项目属性”指标如何填报?

 

  答:①全部为商品住宅或仅含有底商、幼儿园、学校、车库、会所、物业办公场所等为小区服务的配套设施的商品住宅项目,项目属性应填“纯商品住宅”。

 

  ②凡配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两限房、拆迁安置房等的商品住宅项目,项目属性应填“其他”。

 

  ③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及其他商品房项目,项目属性应填“其他”。

 

  3.尚处在“七通一平”阶段的房地产项目投资完成额如何填报?

 

  答:目前绝大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为“熟地”,不需进行土地开发投资。个别在“生地”上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七通一平”的,其“七通一平”投资额为前期费用,待项目开工后,将与本项目有关的已完成的“七通一平”投资计入“建筑工程投资”中。

 

  4.通过“招拍挂”、协议出让、划拨等不同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何填报拆迁补偿费?

 

  答:“招拍挂”取得的土地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中的拆迁补偿费金额填报,合同中未单独列明的不填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实际支付的拆迁补偿费金额填报。

 

  5.配建保障房的商品房项目,如何填报销售数据?

 

  答: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除外),作不可销售处理,不填报销售面积、销售额和商品住宅销售套数。

 

  6.配建拆迁安置房的商品房项目,如何填报销售数据?

 

  答:拆迁安置房的销售一般分为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两种。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应填报销售面积、销售额和销售套数;以实物补偿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不填报销售数据。

 

  7.出现退房时可否调整销售数据?

 

  答:退房后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销售数据,若房屋已竣工要同时调整待售数据。

 

  8.契税是按税率一次性填报还是按实际缴付进度填报?

 

  答:契税按照土地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缴付,在土地成交时按照税率一次性填报。

 

  三、建筑业

 

  1.建筑业企业如何按构成划分架设电线、敷设自来水管道等工程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建筑业总产值中是否包括电缆、自来水管道等自身的价值?

 

  答:专门从事电力、自来水管道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如果承建的项目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其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应纳入建筑工程产值统计;如果承建的项目列入安装工程预算,其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应纳入安装工程产值统计。在计算建筑业总产值时,应包括已架设电缆、已敷设自来水管道等原材料自身的价值。

 

  2.部分建筑企业承包施工工期较长的矿山开凿等工程,如何划分行业类别?如何统计签订的合同额、建筑业总产值和竣工产值等指标?

 

  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建筑业企业从事矿山开凿等工程,应属于工矿工程建筑业,行业代码为4723。对于这类施工工期较长的施工项目,签订的合同额应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价款进行统计。建筑业总产值应根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按工程工序比重分段统计。竣工产值应以承包合同及设计规定为依据,在完成分段施工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分段计算竣工产值。

 

  3.如果一份施工合同包含多栋房屋建设,房屋建筑施工面积应如何计算?

 

  答:一份施工合同包含多栋房屋建设,只计算实际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不计算没有正式开工的房屋面积。

 

  4.劳务分包企业向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提供劳务收取的费用,资质外企业从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承揽的工程,如何统计?

 

  答: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收取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纳入劳务分包企业统计;资质外企业从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承揽的工程,生产经营活动内容应纳入资质外企业,在经济普查年度进行统计。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包工队(组),应将其活动内容纳入所挂靠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统计。

 

  5.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是否作为资质内企业上报?目前,有些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是从原来的资质企业转化过来的,有的还保留原来的资质,是否能继续作为资质企业上报。

 

  答:不能。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的专业系列为“D”类,不在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系列范围内,暂不作为资质内企业统计。

 

  6.对于企业营业状态是停业(歇业)、当年关闭、当年破产的建筑业企业,是否可以从字典库中剔除掉?应在什么时间从字典库中剔除掉?

 

  答:当年关闭、当年破产的企业,本年数据保留至年报,从下年度季报开始,在字典库中剔除。但停业(歇业)状态的企业,可能会在条件改变后随时恢复生产,不能从字典库中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