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2004~2011年,中共中央连续出台了8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体现了国家多年来始终将“三农”问题摆在“重中之重”的地位。“三农”问题的关键之一是农民增收问题。作为反映农民收入状况核心指标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受到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关注和广大农民的普遍关心。而正因为被关注,就难免被议论,其中质疑最多的就是统计上的农民纯收入与人们印象中的纯收入不一致,认为统计数字高于实际水平,这主要是由于大家理解的纯收入与统计上的指标口径不一致,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
一、定义及相关概念
农民人均纯收入,是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家庭总收入扣除有关费用性支出后,最终归农村居民所有的收入总和。按照农村住户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它反映的是全国或一个地区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要计算农民人均纯收入,需要首先了解总收入、纯收入等相关指标与内容。
1.总收入
农村住户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即:
农村住户家庭总收入=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收入
农村住户家庭总收入的构成
工资性收入 是指农村住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而获得的全部总收入。
家庭经营收入 是指农村住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自用或结存的经营产品实物折价收入。
财产性收入 是指家庭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而获得的收入,如利息、股息和红利、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及财产增值收益等。
转移性收入 是指农村住户及其成员无需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收入,如家庭非常住人口寄回和带回的收入、亲友赠送收入、粮食直接补贴收入等。
2.纯收入
农村居民纯收入是农村住户的总收入,扣除家庭经营费用支出交纳的各种税费、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农村内部亲友间赠送支出后的收入总和。其计算公式为:
农村居民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内部亲友支出
农村居民纯收入须扣除的项目
赠送农村内部亲友支出 是指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内部互相赠送的现金和实物。
家庭经营费用支出 是指农村住户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一唾产经营活动而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自产自用产品。
税费支出 是指农村住户以现金和实物形式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税费、附加费、各种集资摊派费用和一事一议费。
有了农村居民纯收入后,就可以计算出农民人均纯收入:
农民人均纯收入 = 调查户纯收入总和÷调查户常住人口总和
二、统计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方法制度规定,河南日前对外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是通过抽样调查方法统计来的。
1.调查对象和填报对象
农村住户调查的对象是农村常住户,填报对象是农村常住户中的常住人口。农村常住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以及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常住人口是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
2.抽样方法
农村住户调查抽样设计以省为总体,原则上采用三阶段自加权抽样方案,即省抽县、县抽普查小区、普查小区抽户,每个调查县的调查户数相同。
3.数据收集
农村住户调查采用日记帐和访问调查相结合的数据收集方式。其中,农村住户成员在家期间的现金收支和实物收支的情况主要通过调查户记账取得资料,调查户记账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编制的账本和要求记账,现金收支帐每日一记,实物收支发生一笔记一笔。县级调查队每月入户收取调查户的账本,检查指导记账户记账情况,并将分户调查的原始数据逐项编码、录入到计算机中,经逐级审核后上报国家统计局。住户成员外出从业期间的收支以及家庭基本情况、住户成员与劳动力从业情况采用访问调查的方式采集,在季末或年底由县级调查队的调查员对被调查户进行一次性访问调查取得。国家统计局对通过审核的原始数据进行超级汇总后,计算出全国和分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05~2010年河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从2005年开始河南免除农业税,农民种粮不但不用缴税,还享受政府的补贴。“十一五”期间,河南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强化支农惠农政策,稳定粮食生产,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收入快速增加,人均纯收入先后跨越3000元、4000元、5000元大关,到2010年已达5524元,年均增长9.9%。
三、主要用途及局限性
在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统计中,农民人均纯收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统计指标。它的主要作用有以下三点:
一是反映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居民消费水平、财产水平、投资能力直接相关,是反映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最重要指标。
二是用于国民经济核算。编制国民经济核算中住户部门的资金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时,需要使用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进行测算。
三是用于研究制定农村政策。农民人均纯收入是反映城乡居民收入差异、农民收入水平和结构、农村贫困规模及程度、农村小康实现情况等必不可少的指标,是各级党和政府研究制定农村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农民人均纯收入表示的是农民的平均收入水平,与全部调查户的纯收入数据有关,任何调查户数据发生变动,都可能相应引起人均纯收入的变动,因此,该数据容易受奇异值的影响。若农村住户某个个体数据出现了偏大或偏小数,平均数将会被抬高或降低。
四、认识误区
相当一部分人在解读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时,往往存在以下两个方面误区,导致感觉偏差。
一是将纯收入等同于现金收入。农民家庭现金收入是指调查期内农民家庭所有成员从各种渠道得到的货币收入总和;而纯收入是一个代表年度情况的综合数据指标,不仅包括货币收入,还包括住户得到的各种实物的折价收入。
二是直接将自家收入水平与平均收入水平挂钩。如上所述,农民人均纯收入是按照农村抽中调查户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农村居民群体的平均收入水平。而每个农户的实际收入水平则参差不齐,与平均水平总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距。
结语:农民收入是农村经济的集中表现,是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大局的重要问题,千方百计解决好农民增收问题,始终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准确把握和理解该指标的统计口径及方法,有利于深入分析农民收入的构成及影响因素等,更好地探索促进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有效途径。 (未完待续)
省统计学会秘书处
根据《统计术语与热点问题解读》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