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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学会专稿]:有别于工资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来源:科研所  时间:2011-09-19 19:14 

问题的提出:当平均工资频频被质疑与个人实际收入不符时,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许多人混淆了工资与收入两个不同的概念。作为国际上通用的反映城镇居民家庭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的统计指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民间的知名度显然不如平均工资高,但它却实实在在地反映了老百姓手中能够自主支配的那部分收入,是政府制定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定义及相关概念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将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障支出之后,按照居民家庭人口平均的收入水平,是全面反映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与结构变化的重要指标。其中,单个家庭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单个家庭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 家庭总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

其中,家庭总收入是指该家庭中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人员从各种渠道得到的所有收入之和,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工资性收入 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他劳动收入。

2.经营净收入 指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成本和税金(但不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所得的收入。

3.财产性收入 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和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4.转移性收入 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城镇居民家庭与农村居民家庭之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城乡居民家庭之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单个家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构成及计算示例如下:

家庭成员

收 入

支 出

妻子:

个体经营

经营净收入

7600

个人所得税

945

丈夫:

工人

   

   

加 班 费

1700

2000

1200

个人社保支出

个人所得税

610

460

儿子:

学生

长辈赠予

的零花钱

1000

爷爷:

退休

退 休 金

2350

其他家庭

   

出租房屋

   

2700

   

18550

2015

根据表中资料计算得出:

该户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18550-2015=16535

人均可支配收入=16535÷4=4134

二、统计调查方法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查是我国城镇住户调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全国统一的城镇住户调查方案,组织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开展调查工作。目前,国家统计局在全国31个省(区、市)随机抽选了476个调查市县的6.5万户居民家庭,搜集其日常收支资料,采取超级汇总的方法得出全国和各省(区、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

1.确定调查对象。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对象为居住在城镇区域范围内的常住户,不包括军营、学生公寓等非传统住宅中的人群。城镇是国务院批复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中确定的城区和镇区。常住户是指已经居住或打算居住六个月以上的住户。

2.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确定调查市县。首先,按照城镇人口规模将全国所有省(区、市)内的市县划分为三层:大中城市(地级和地级以上的城市)、县级市和县城(镇)。其次,按各层城镇人口占全省(区、市)城镇人口的比例来分配每层的样本量。最后,在各层内将市县就业者年均工资水平从高到低排队,依次计算各市(县)人口累计数,并根据样本单位量的大小随机起点等距抽取所需数量的调查市县。

3.抽选记账户。首先,按城镇人口比例分配确定各调查市(县)记账户数:然后,按常规调查所需户数放大610倍开展大样本调查,以获得调查户的基本资料:最后,从大样本中按照家庭人均收入排队,等距抽选出一个小样本,作为经常记账户。这些随机抽取的记账户要对家庭现金收支、消费性支出、非现金收入等内容按日逐笔记录,由专业调查员每月在规定时间将账本收回并进行编码和录入,督导员核实调查数据,发现错误予以纠正,市、县调查队审核无误后上报省级调查总队,再由省级调查总队进一步审核后报国家统计局进行超级加权汇总,最后得出居民收支数据。

为保证样本的代表性,国家统计局每三年进行一次大样本调查,每年对经常性记账户轮换1/3,也就是每年有1/3的记帐户要退出调查,再从大样本中抽选1/3的新记账户替代。三年之内,所有记帐户要被轮换一遍。每三年进行一次大样本调查,每年轮换l/3的记帐户。

整个数据采集过程可分为抽样、记账、汇总步骤,再加上数据评估与应用等质量控制环节。


4.确定调查户权数。在国家统计局进行超级加权汇总前,需要对每一参加汇总的调查户事先分配一个权数。首先,将各省省内调查市(县)分成三层:省内所有地级以上城市、所有县级市、所有县。在层内,将调查市(县)按照与其人均收入接近的原则进行分类,在每类按照与人口规模成比例的概率抽样方法选择一个市(县)作为调查市(县)。然后,确定每一参加汇总调查户的权数,即该调查户在省内某一类市县中平均代表的住户数目。计算公式为:

调查户权数=省内某类市县所包含的城镇社区(居委会)住户总数÷该类市县所有参为口城镇住户调查的户数

举例说,某县级城市A有城镇居民住户10000户,抽选100户为调查户,则A市调查户权数=10000/100=100,也就是说A城市每一调查户代表了本市的100户,100就是A市调查户的权数。

如果这时有另一县级城市B,与A市分在同一类,也拥有10000户城镇住户,但未开展城镇住户调查,需要用A市调查资料给予代表,则A市调查户权数=10000+10000/100=200。也就是说,这时的A城市每一调查户代表了AB两市的200户,200就是A市调查户的权数。

在同一类市县中,各调查户的权数相同。城市或县城关镇人口数资料一般从当地统计部门的人口普查资料或1%抽样调查资料整理取得。各调查市(县)的汇总权数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以省为单位计算。各地区按照所分配的权数进行本地区调查资料的汇总,所分配权数不能自行修改。

三、全国(省区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方法

各县级调查队通过省级国家调查总队将所有审核无误的原始数据上报国家统计局后,国家统计局对6.5万个调查户资料采用超级汇总方式,计算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计算生成分省数据。计算公式为:

全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其中,家庭人口指在同一家庭内共同生活、经济上合在一起、共同消费的成员,包括家里己经退休的老人或者没有收入的小孩。

四、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职工平均工资的区别

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劳动工资统计中的职工平均工资是统计工作中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统计指标,两者的主要差别在于调查的范围不同、统计口径不同。

1.调查的范围不同。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查统计的范围是城镇居民家庭生活收入,包括家庭成员中的职工与非职工的收入;劳动工资统计中的职工平均工资调查统计的范围是城市在职职工的工资性收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的收入。

2.反映的内容不同。可支配收入是反映居民家庭全部现金收入中能用于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即用家庭中得到的全部现金收入减去个人所得税、减去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减去记账补贴及家庭从事副业生产支出的费用。职工平均工资是反映在一定时期内职工工作单位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即包括计时工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计件工资(包括超额工资)、各种工资性的奖金和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包括职工从工作单位得到的福利费(如洗理费等)、生活困难补助费、上下班交通费、自行车补助费、独生子女费、保健用品费、文娱费、差旅费及会议补助费、误餐补助费等。

 “十一五”以来,随着河南综合经济实力的逐渐增强,全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消费层次不断提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五年间增加了7262元,年均增长9.6%

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的作用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基本用途有两个:

一是用于衡量人民生活水平。看一个居民、一个家庭有多大的购买力就要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个指标。一般来说,该指标增长快,表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快。考虑到价格因素,如果该指标的增长幅度高于价格的上涨程度,那么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是提高的;反之,则说明人民的实际生活水平是下降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均可支配收入是衡量老百姓收入的最恰当指标。

二是为制定一些重妥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可作为制定劳动工资、个人所得税、最低工资标准、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参考依据,为研究贫困问题、收入分配问题提供基础资料,为判断住房、教育、医疗等主要消费服务价格的合理性提供依据。

六、人们感受与统计数据有距离的原因

许多公众包括一些学者往往对官方发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心存质疑,有的认为该数据偏高,也有的认为偏低。造成数据与人们感受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指标的误解。很多人把人均可支配收入狭义地理解为每个月的个人收入,如个人从单位得到的工资收入,这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方面,可支配收入不仅包括就业收入,还包括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从事第二职业的收入,家庭财产的增值收入,亲友间的瞻养和赠送收入以及出售家庭财物的收入等等。另一方面,人均工资是对所有从业人员的平均,而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平均,它是以一个地区所有人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总和除以这个地区的总人数得出,其分母既包括有工作和收入的社会成员,也包括没有工作的离退休人员,还包括没有收入的失业人员、未成年人等,这些没有工作或收入的人员同样分摊到数值相同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也与人们通常对收入概念的认知有所差异。

二是平均数造成的理解偏差。一方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城镇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虽然反映了样本总体的整体状况,但是却将不同职业、不同文化程度、不同家庭规模等群体间的收入高低差异抽象化,无法直观显示城镇居民间的收入差距。另一方面,住户调查的样本户涵盖高中低等各类收入层次的家庭,各居民家庭之间收入水平总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由于居民收入分布呈偏态分布,分布曲线偏向高收入,因此通常高收入家庭对平均数的贡献相对较大,而低收入家庭对平均数的贡献相对较小,这就造成多数家庭的收入水平达不到平均数。从整体上看,必然是大多数人感觉公布的平均收入偏高。

二是调查户的不配合或漏报造成数据失真。一方面,随着居民家庭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部分高收入群体不愿意接受调查;另一方面,通过记账方式采集居民收入,会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遗漏现象,因而部分学者会认为居民家庭收入有被低估的可能。

在使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时,应首先明确该指标的内涵和外延,有针对性、分门别类地使用数据,以免以偏概全,发生误解。比如,要分析城镇居民总的收入变动趋势,就需要使用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以及它的名义增长速度和扣除价格因素后的实际增长速度:如果要了解某些特殊群体,比如低收入群体的收入状况,就不仅要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情况,还要看按相对收入分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动情况和收入细项,诸如退休金和养老金、社会保障收入的变动情况。

此外,还要注意不能仅用相对贫困化判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质量。所谓相对贫困化,是指一个人绝对收入水平在提高,但是相对于整个社会来讲,与其他人比较起来,他的收入增长没有别人快,与高收入者的差距在拉大,他就会感到自己相对贫困了,自己的收入没有增加甚至下降了。因此,相对贫困化会抵消增加收入的效应,不能用来判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据质量。

结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当年全社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中,居民家庭所获得的部分,是GDP在国家、企业、个人之间分配的最终结果之一。它不仅是反映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民生指标,而且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良性互动关系。因此,正确认识、运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既可以了解掌握城镇居民的消费能力,又可以为分析经济发展态势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未完待续)

   省统计学会秘书处根据《统计术语与热点问题解读》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