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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来源:综合处  时间:2011-12-26 03:47 

一、统计调查目的:为建立健全全省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和调查制度,客观反映各地区、各行业服务业发展状况,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统计提供基础数据,满足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宏观管理及科学决策需要,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调查范围和对象:服务业企业统计调查范围和对象:河南省辖区内第三产业中除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以外的11个行业门类中的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其它法人单位。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F),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G),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M),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N),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O),教育(P),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Q),文化、体育和娱乐业(R),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S),国际组织(T)。

行政事业单位统计调查范围和对象:河南省辖区内所有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等。

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统计调查范围和对象:河南省辖区内所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

个体经营户统计调查范围和对象:河南省辖区内除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以外的第三产业个体经营户。

三、统计调查内容及表式:统计调查内容包括服务业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以及资产、从业人员、收入、支出情况等主要指标,原则上按照经济普查相应调查内容进行设置,并能计算出增加值指标。其中,个体经营户不组织基层调查,其主要指标以经济普查数据为基础,根据有关资料推算取得。

调查表式包括服务业基层单位(服务业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调查表、部门(财政、教育、工商、税务等)提供的综合情况表。

四、调查方法:根据调查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主要有全数调查、抽样调查、比率估计、科学推算等。

1、服务业企业。将服务业企业按规模大小划分为规模以上单位和规模以下单位两部分,原则上将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划分为规模以上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企业划分为规模以下企业。对规模以上企业实行全数调查,对规模以下企业实行抽样调查或根据有关系数推算。由于水运企业流动性大,各地水路运输企业只进行年度调查,定期调查根据有关方面数据推算。

2、行政事业单位。将行政事业单位划分为党政群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教育、医疗单位、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四部分,对每一部分采取不同的调查推算方法。其中,党政群机关、教育部门以经济普查数据为基础,根据财政、教育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推算;医疗单位、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目录抽样调查。

3、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统计调查。将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划分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教育、医疗单位、其他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部分,对每一部分采取不同的调查推算方法。其中教育行业,以经济普查数据为基础,采用财政系统进度统计数据和教育系统年度统计数据综合推算;医院、卫生院及门诊部调查,以经济普查数据为基础,采用分层抽样、比率估计方法抽样和推算;其他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调查,以经济普查数据为基础,采用分层抽样、比率估计方法抽样和推算。

4、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统计调查。以经济普查数据为基础,采用税务部门、工商部门数据和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分行业调查推算数据综合推算。

五、调查的报告期和报送时间:服务业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中,实行全数调查的规模以上单位统计调查实行年报和定期调查,报告期分别为20101-12月份和20111-5月份,其中在上报1-5月份调查数据的同时,上报1-3月份数据;基层单位年报数据上报时间为年后310日前,定报数据上报时间为报告期后15日前;实行抽样调查的规模以下单位调查的报告期为20101-12月份,基层单位数据上报时间为年后310日前,各季度数据根据有关统计调查数据推算。

服务业个体经营户实行年报,根据工商、税务部门等数据推算,不再组织基层调查。

六、本统计报表制度是全省统计调查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省辖市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调查方法、统计指标、统计分类及标准代码提供本报表制度中的各项资料,如实按期报送。

七、本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由河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