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统计局、省直管县统计局,省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2012年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的通知》(财〔2012〕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2]6号)精神,结合全省统计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情况及目前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具体落实,确保下属单位准时上报相关数据。
二、各单位继续使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按季度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计划执行情况。计划类报表应当于每季度开始前5天上报,相关追加、追减计划调整工作应当于季度结束后5日内完成。执行类报表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上报。
三、从第二季度开始,财政部要求按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计划编报的内容不变。根据统计部门的具体情况,统计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因此采购计划全部按公共预算填报。
四、各单位要加强合同等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认真阅读《2012年政府采购计划及执行情况编报说明》(见附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招标的内涵和口径,保证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数据。
五、各单位在编报时如遇系统软件操作问题,请及时与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联系,联系电话:4006550933(分机号:33713、33714、33715、33716、33717、33718);15712868936;15712868951。
附件:2012年政府采购计划及执行情况编报说明
河南省统计局办公室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
2012年政府采购计划及执行情况编报说明
一、编报范围
本套报表编制范围为各级统计局和省局有关单位。
二、编报要求
各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计划管理系统”按季度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
(一)编报时间要求
各省辖市负责组织所属单位上报采购计划和采购执行情况数据,于每季度开始前5天上报采购计划汇总数据,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上报采购执行情况汇总数据。从2012年起,各单位追加采购计划和追减采购计划全部改为按季度填报,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各省辖市将所属单位的追加和追减计划数据汇总上报。
(二)录入要求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应当实时录入,即按照发生政府采购活动时取得的相关凭证(主要指政府采购合同)中所含的采购执行情况的数据录入。对无法取得采购合同的项目,依据其他购销凭证(如发票、验收单等)进行填报。
(三)编报依据。
各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统计局批复的公共预算,分别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录入政府采购各个要素。录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当按照每个品目对应一个计划编号的方式填列。执行情况要根据政府采购执行进度,按照采购数量、采购金额、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等要素,实时录入基础数据。
三、指标解释
(一)计划编号:指采购计划的编号,每个品目对应一个计划编号。编号长度不得超过15位,同一单位的采购计划编号只能对应一个采购品目,不允许重复。计划编号前七位由系统自动生成,分别代表年度、季度、“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后面的编号由采购人自行填写,最长不得超过8位,可以是数字、英文及字符,不允许用全角录入。
(二)计划类别:政府采购计划按照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进行分类,统计部门各单位全部按照公共预算录入。
(三)项目编号:指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的编号。
(四)计量单位:为保证统计口径的一致性,计量单位与品目直接绑定,一种品目只有一种唯一的计量单位。
(五)采购数量:采购数量与计量单位相对应,如果计划或实际采购品目与系统中的计量单位不一致,要换算一致。
(六)组织形式:包括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三种。
(七)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包含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五种。
(八)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当组织形式选为“集中采购”时,应当选择“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九)属地化采购:是指中央驻京外县(含县级)以下单位在执行中央集中采购定点服务项目时,如果通过自行采购或当地政府采购的服务价格低于中央定点采购价格,或价格相同服务条件优于中央定点采购条款的,以及当地无中央定点服务商的,按照自行采购或当地政府采购结果执行的一种情形。
1、实际采购属地:指实际采购地点,具体到县级。
2、采购中心定点采购价格:指中央定点采购单价。
3、采购价:指实际采购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