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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豫统文〔2012〕85号)
 来源:投资处  时间:2012-05-31 09:09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统计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领域统计数据质量,夯实统计基础,经研究,省统计局决定于2012年6—7月开展全省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本次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6月10日7月15日)为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统计局自查和抽查阶段;第二阶段(6月15日7月31日)为省统计局抽查阶段。各地自查、抽查与省局抽查交叉进行。

  二、检查方法和方式

(一)各地自查、抽查阶段:各省辖市组织辖区内县(市、区)对今年以来投资、房地产开发基层库中所有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省直管县(市)对辖区内今年以来投资、房地产开发基层库中所有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项目、企业检查率达到100%。

县(市、区)自查结束后,省辖市对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省辖市抽查的方法和方式由各地自定,省辖市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项目、企业数量的五分之一。县(市、区)自查与省辖市抽查可以交叉进行。

  (二)省局抽查阶段:采取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具体方法如下:

1、抽查地区的确定。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结合省局审核、评估发现的突出问题,确定抽查的重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2、抽查单位的确定。从确定的重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中整群抽选1—2个重点区域的所有投资项目、3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所有项目。重点区域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均由省统计局投资处抽选。

3、抽查采取查阅项目、企业有关资料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本次专项检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套表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检查内容及检查工作流程

(一)各地自查、抽查阶段:辖区内今年1-5月、1-6月投资、房地产开发基层库中所有项目、企业统计数据质量情况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套表“四条红线”执行情况。

(二)省局抽查阶段:抽中区域内今年1-5月、1-6月投资、房地产开发基层项目库中所有项目、企业统计数据质量情况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套表“四条红线”执行情况。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做好各项准备。省统计局投资处提前3天通知抽中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统计局及抽查的区域和企业;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应及时通知抽查的区域及企业,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统计人员及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在现场,并准备好相关资料。

抽中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准备好要提交的本地开展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数据质量专项检查自查、抽查情况书面汇报材料一式5份,不再召开会议听取汇报。抽中的县(市、区)及重点区域不再准备书面汇报材料,也不再召开会议听取汇报。

2、检查各地执行《若干办法(试行)》情况。检查组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统计局查看投资项目基层库中今年以来所有500万元—5000万元新开工(新入库)项目的相关资料。检查人员应按检查结果如实填写《500万元—5000万元新开工(新入库)项目相关资料核对检查表》(见附件1),并在检查表上签字。

3、检查组到抽中区域项目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场实地检查。

(1)查看相关资料。被检查项目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准备好有关原始凭证,提供核查项目、企业本年完成投资、本年商品房销售情况。所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①项目单位营业执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及文号、开工许可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②项目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土地使用权合同,开始建设以来发生的土地购置费用及缴费发票,包括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费用付款凭证等。

  ③项目设计规模(生产能力或效益)、项目建设的主要工程内容及本年建设的主要工程(包括工程的类型及规模的大小,房屋及面积、道路及长度等)。

  ④项目施工单位名称全称、工程承建合同,自项目开始建设以来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合计数、相关支付凭据(含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⑤自项目开始建设以来购置的设备名称、设备生产厂家及购置发票或支付凭证。

⑥房地产开发企业还需要提供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台账、商品房销售合同。

⑦项目单位、企业留存的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

  对于不能在抽查现场提供有关原始凭证的项目单位、企业,要求在限定时间内向检查组报送相关原始凭证。在限定时间内,仍不能提供有关原始凭证的项目单位、企业,且相关人员不在现场的,相关数据视为没有依据,该项目、企业将不再参加所在地相关数据的汇总计算。

对拒绝提供有关原始凭证,阻碍检查的单位、企业或个人,检查人员向其说明违法性质并依照《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检查项目单位、企业留存报表数据是否等于或大于上报数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人员需现场登录一套表平台演示上报过程,不能现场登录的需讲解企业直报操作流程。

(3)现场实地检查项目单位投资进度数据是否与形象进度、原始记录数据一致,是否建立统计台账;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数据是否与原始纪录(如销售合同汇总数据、销售台账汇总数据)一致,是否建立统计台账。

(4)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如实填写《投资和房地产项目数据质量实地检查表》(见附件2),按要求签字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公章。

4、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组将检查结果汇总后,将检查初步结果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反馈给抽中的县(市、区)及所在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只需反馈给本级。

  四、组织方式

  各地自查、抽查阶段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统计局组织对辖区内的所有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统计数据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自查、抽查报告于7月20日前报送省统计局投资处;省局抽查阶段由省统计局投资处负责,届时将组成若干检查组,由省局投资处有关人员带队,每组5人,成员由省局投资处及部分省辖市统计局投资科(处)业务骨干组成。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协调,积极配合,保障抽查工作顺利进行;要督促抽中项目单位、企业依法接受检查,及时完整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保证检查时统计、财务和有关人员到场;检查组要按照《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和方法开展工作,认真细致地做好每一步骤、每一环节的工作,客观准确反映投资、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明工作纪律。各检查组及工作人员要遵守检查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抽查程序,坚持检查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检查情况,确保检查收到实效。检查工作期间,要减少陪同,不搞层层接待,不得收受礼品,减轻被抽查单位的负担。

  (三)认真总结,对违法违纪问题严肃处理。抽查工作结束后,各抽查组要认真进行总结,对抽查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形成抽查报告。省统计局将以适当方式对专项检查的结果进行通报。各地要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对蓄意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代填代报的单位和个人,省统计局将按《统计法》有关规定立案查处。对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将按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建议有关部门查处。

附件:1、500万元—5000万元新开工(新入库)项目相关资料核对检查表

      2、投资和房地产项目数据质量实地检查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