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统计局办公室文件
豫统办文〔2008〕183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统计部门领导干部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统计局、省局各事业单位、各省属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
现将重新修订的《河南省统计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印发你们,省局各事业单位、各省属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请遵照执行,各省辖市统计局请参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统计部门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统计部门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统计局《统计部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统计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结合本省统计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河南省统计局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河南省省属各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担任法定代表人、代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直接违反财经法规,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
等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审计或者暂缓审计的,由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条 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保守秘密。
第六条 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依法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审计管辖范围
第七条 统计系统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第八条 河南省统计局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负责本级所属单位及省属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 河南省统计局审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有
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授权或委托有关审计部门办理。
第十条 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可以直接组织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但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应当依法签订委托协议书,审计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期内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六)执行财经法规情况;
(七)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八)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统计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部门在每年年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名单,与审计部门协商后报本级党组审批。经批准后,列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依法组成审计组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并在实施审计的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保证:
(一)本单位中长期工作规划,年度目标工作任务责任书及年度工作总结等;
(二)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报告等相关的所有资料,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凭证、账簿、报表等所有会计资料;
(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规章制度、会议纪要、经济合同等相关资料;
(四)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情况;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在审计工作开始前向审计组提交自己负有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与财务收支事项有关的书面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权限;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 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审计报告在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在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至审计日止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等状况;
(三)审计范围期间的财务收支及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指出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纠正和改进的建议;
(五)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
(六)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后提交有关领导批准,然后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并抄送人事、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人事部门应将审计部门提交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任免的参考依据,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部门予以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
(一)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
(三) 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的。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或者单位有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部门要做出审计决定限期纠正,对领导干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审计部门向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统计局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河南省省属各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 责任 审计 办法 通知 |
主办:河南省统计局财基处 催办:河南省统计局办公室 |
2008年9月28日印发 (共印7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