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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统文〔2016〕123号
新郑市统计局:
你单位上报的《新郑市统计局关于对非联网直报企业开展经常性调查项目审批的请示》(新统〔2016〕45号)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在辖区范围内对非联网直报企业开展经常性调查。
该项目的调查范围及对象为:新郑市第二、第三产业非联网直报调查单位。(1)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正常经营的建筑业企业;正常经营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2000万元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300-500万元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200万元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2)从业人员20-50人或全年营业收入在500-1000万元的服务业法人企业(不包括现有的省重点服务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3)从业人员在20-50人或全年营业收入在300-500万元的服务业法人企业(不包括现有的省重点服务业企业),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该调查项目设置调查表一张,即新郑市非联网直报企业调查表,表号为XZ201表,制定机关为新郑市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至2018年1月。调查频率为季报。
请你单位在印发的报表右上角明确列出统计报表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有效期置于法定标识最后一项,格式为“有效期至:2018年1月”。
特此批复。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