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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统文〔2016〕141号
洛阳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请示》(洛市统〔2016〕43号)已收悉。根据《河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办法》规定,同意你局为满足地方党委、政府宏观决策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需要,继续执行2008年设置的经常性统计报表“节日期间商品销售情况表(LYE102-3表)”和“增加值计算表(LYQ402表)”,表式和调查频率同2008年省统计局批准的表式和内容。
省统计局批准的报表应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你局设置的报表制定机关为洛阳市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年报报表有效期至2017年6月,定期报表有效期至2018年1月。
特此批复。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