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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郑州市统计局修订地方统计报表制度请示的 批复
 来源:设管处  时间:2017-02-03 08:40 

豫统文〔2016149

郑州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请示》(郑统〔201676号)已收悉。根据《河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办法》的规定,同意你局为了满足市委、市政府宏观决策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需要,拟继续执行上年度审批的《郑州市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和《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调整《郑州市交通运输邮电业统计报表制度》。具体调整内容和新建制度与调查表等按照你局报批文件执行。

省统计局批准的报表应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你局设置的报表制定机关为郑州市统计局,修订国家和省局报表制定机关为河南省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年报报表有效期至20176月,定期报表有效期至20181月。

特此批复。

 

 

20161227

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