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南省统计网!
网站首页 | 河南统计微信
对统计人员或者集体给予奖励
 来源:综合处  时间:2020-04-03 15:52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运行流程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对统计人员或者集体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 第十七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受理申报

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条件、申报期限、申报条件、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人事教育处

40日

90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人事教育处

1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拟定表彰文件,部门领导签发或局长签发后正式印发。

人事教育处

30日

通知送达

4.送达责任:将表彰文件送达有关单位或个人。

人事教育处

10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1-69699828 投诉机构:河南省统计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9699806

受理地点:郑州市正光路11号综合办公楼D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