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南省统计网!
网站首页 | 河南统计微信
未通过取得涉外许可证的调查机构进行涉外调查,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来源:综合处  时间:2020-04-03 15:52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未通过取得涉外许可证的调查机构进行涉外调查,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三)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四)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五)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通过取得涉外许可证的调查机构进行涉外调查,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统计执法监督处

8日

一般3个月,特殊延长不超过3个月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统计执法监督处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统计执法监督处

 

15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统计执法监督处

 

10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统计执法监督处

20日

送达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统计执法监督处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统计执法监督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履行责任。

 

 

 

服务电话:0371-69699820 投诉机构:河南省统计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9699806

受理地点:郑州市正光路11号综合办公楼E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