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统计执法监督处 | 8日 | 一般3个月,特殊延长不超过3个月 | 不收费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 统计执法监督处 | 30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统计执法监督处 | 15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统计执法监督处 | 10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统计执法监督处 | 20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统计执法监督处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统计执法监督处 |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履行责任。 |
|
|
| |||
服务电话:0371-69699817 投诉机构:河南省统计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9699806 | |||||||
受理地点:郑州市正光路11号综合办公楼E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