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 擅自变更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泄露调查对象秘密,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4 |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 擅自变更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泄露调查对象秘密,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三)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四)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五)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六)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七)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八)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九)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 擅自变更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泄露调查对象秘密,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统计执法监督处 | 8日 | 一般3个月,特殊延长不超过3个月 | 不收费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 统计执法监督处 | 30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统计执法监督处 | 15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统计执法监督处 | 10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统计执法监督处 | 20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统计执法监督处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统计执法监督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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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履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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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9699820 投诉机构:河南省统计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9699806 | ||||||||
受理地点:郑州市正光路11号综合办公楼E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