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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来源:综合处  时间:2020-04-03 15:53 

 

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决定

1.决定责任: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由调查组提出意见,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登记保存检查对象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决定。

统计执法监督处

3日

 

不收费

执行

2.执行责任:登记保存涉案证据。

统计执法监督处

3日

 

处理

3.处理责任: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统计执法监督处

7日

7日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1-69699817 投诉机构:河南省统计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9699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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