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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河南省发改委继续施行河南省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的函
 来源:设管处  时间:2018-07-04 08:19 

豫统函〔201825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申请继续施行<河南省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的函》(豫发改服务业函〔2018111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单位为了履行管理职能,继续组织实施《河南省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制度按照你单位申报内容执行,具体调查工作由河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承担。

该制度的统计调查范围为:从事工业、批发零售业等货物生产、流通的各种经济类型独立核算法人企业,每个市选择5个企业;物流企业(物流相关行业企业)采取重点调查的方式,每个市选择10个企业。河南物流景气指数(物流企业定性调查)以现有我省A级以上物流企业和各市推荐的规模及影响大的企业为调查对象。

该制度的调查表式共有4张基层调查表,分别为:“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物流统调1-1表)、“物流企业经营情况”(物流统调1-2表)、“企业物流状况”(物流统调1-3表)、“河南物流景气指数调查(物流企业定性调查)”(物流统调1-4表);核算表2张:“社会物流总费用”(物流统调2-1表)、“社会物流业务收入”(物流统调2-2表)。

调查企业注册登陆“中国物流信息中心”网站(www.clic.org.cn),“物流统计直报”栏目(不同类型调查企业注意选定对应报表)或“河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官网”(网址:http://www.hn56at.com)“物流统计”栏目填报。

河南省统计局批准的报表应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该报表制度的制定机关为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3年。有效期置于法定标识最后一项,格式为“有效期至:20216月”。

特此函告。

201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