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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统函〔2018〕25号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申请继续施行<河南省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的函》(豫发改服务业函〔2018〕111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单位为了履行管理职能,继续组织实施《河南省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制度按照你单位申报内容执行,具体调查工作由河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承担。
该制度的统计调查范围为:从事工业、批发零售业等货物生产、流通的各种经济类型独立核算法人企业,每个市选择5个企业;物流企业(物流相关行业企业)采取重点调查的方式,每个市选择10个企业。河南物流景气指数(物流企业定性调查)以现有我省A级以上物流企业和各市推荐的规模及影响大的企业为调查对象。
该制度的调查表式共有4张基层调查表,分别为:“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物流统调1-1表)、“物流企业经营情况”(物流统调1-2表)、“企业物流状况”(物流统调1-3表)、“河南物流景气指数调查(物流企业定性调查)”(物流统调1-4表);核算表2张:“社会物流总费用”(物流统调2-1表)、“社会物流业务收入”(物流统调2-2表)。
调查企业注册登录“中国物流信息中心”网站(www.clic.org.cn),“物流统计直报”栏目(不同类型调查企业注意选定对应报表)或“河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官网”(网址:http://www.hn56at.com)“物流统计”栏目填报。
河南省统计局批准的报表应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该报表制度的制定机关为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3年。有效期置于法定标识最后一项,格式为“有效期至:2021年6月”。
特此函告。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