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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河南省发改委施行高效节能家电产品销售统计调查制度的函
 来源:设管处  时间:2018-07-04 08:19 

豫统函〔201826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单位《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请审批<高效节能家电产品销售统计调查制度(暂行)>的函》(豫发改环资函〔2018110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单位为了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河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满足省委、省政府社会管理的需要,施行《河南省高效节能家电产品销售统计调查制度(暂行)》。

该制度的统计调查范围为河南省省级家电生产销售商及网络销售商,以法人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推广销售的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平板电视、家用洗衣机、家用吸排油烟机、燃气灶具等6类产品数量和金额。

该制度共有7张调查表,分别为:“高效节能家电产品销售情况表”(销售总表)、“高效节能家用电冰箱销售情况表”(销售1表)、“高效节能房间空气调节器销售情况表”(销售2表)、“高效节能平板电视销售情况表”(销售3表)、 “高效节能家用洗衣机销售情况表”(销售4表)、“高效节能家用吸排油烟机销售情况表”(销售5表)、“高效节能燃气灶具销售情况表”(销售6表)。调查频率为年报。

河南省统计局批准的报表应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该报表制度的制定机关为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3年。有效期置于法定标识最后一项,格式为“有效期至:20216月”。

特此函告。

201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