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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社会调查机构认证操作规程
 来源:政法处  时间:2019-01-24 10:29 

办理机构: 

河南省统计局 

受理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E811室 

联系人:杨 玲

联系方式:0371-69699820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1、所提交材料原件电子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hnstjjfgc@163.com)

2、直接提交,提交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河南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E811室 

3、通过挂号(快递)邮寄,邮寄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河南省统计局;收件人:河南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450018。 

4、申请机构通过邮寄(快递)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在其信封显著位置标明涉外社会调查机构认证申请材料字样。 

(二)接收申请材料 

河南省统计局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根据下列两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于调查机构派人直接提交的,材料合格的,当场向申请机构开具《河南省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申请材料收取通知书》,开具通知书日期即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当场告知,不予接收。 

2、对于邮寄(快递)的,材料合格的,以河南省统计局签收邮件之日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告知,申请材料暂存或退回。 

(三)受理申请 

1、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收取申请材料之日即为河南省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2、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河南省统计局在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河南省统计局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机构应补充的材料或注意的事项,河南省统计局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河南省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四)作出审批决定 

1、河南省统计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河南省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传真给申请机构,告知审批将延长十个工作日,传真之日即为告知之日。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的,河南省统计局邮寄出《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之日即为告知之日。

2、河南省统计局决定批准的,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行政审批决定的送达 

1、河南省统计局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局将《涉外调查许可证》邮寄给申请机构。邮寄出《涉外调查许可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2、对于决定不批准的,河南省统计局以传真方式将《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传真给申请机构,传真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河南省统计局邮寄出《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申请机构也可以在行政审批决定书寄出之前派人到河南省统计局领取。 

办理时限: 

河南省统计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河南省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传真给申请机构,告知审批将延长十个工作日,传真之日即为告知之日。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的,河南省统计局邮寄出《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之日即为告知之日。

受理条件: 

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2、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3、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4、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5、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 

6、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7、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业务范围中含有市场调查内容的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具备上述3、6、7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在境内直接进行与本机构有关的商品或者商业服务的市场调查;但是,不得从事社会调查。 

8、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材料明细: 

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由河南省统计局统一制作,申请机构可由河南省统计局网站http://www.ha.stats.gov.cn/网上办事”下载填写电子表格,申请表内容、格式和页面大小不得改变。 

2、用以证明申请开展涉外社会调查机构条件所列内容的其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河南省统计局对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后,法人证书原件退还申请机构。 

上述材料,规格为A4幅面。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是否为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 

涉外调查机构认证申报其他须知事项 

1、所谓市场调查,是指收集整理有关商品和商业服务在市场中的表现和前景信息的活动。 

所谓社会调查,是指市场调查之外,以问卷、访谈、观察或者其他方式,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社会信息的活动。 

所谓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 

所谓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是指经我国政府批准,境外组织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 

所谓涉外调查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 

2、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颁发机关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 

3、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4、终止涉外调查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 

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届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已过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 

5、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或者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 

6、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 

(2)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 

(3)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 

(4)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 

(5)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 

7、涉外调查机构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1)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2)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