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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统办函〔2019〕22号
郑州市统计局:
你单位《关于修订郑州市统计调查项目的请示》(郑统〔2019〕58号)已收悉。根据《河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办法》的规定,同意你局为了满足政府宏观决策的需要,继续执行上年度审批的郑州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和郑州市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具体调整内容和新建制度与调查表等按照你局报批文件执行。
省统计局批准的报表应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你局设置的报表制定机关为郑州市统计局;修订的国家和省局报表,制定机关为河南省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年报报表有效期至2020年6月,定期报表有效期至2021年1月。
特此批复。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