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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统办文〔2020〕22号
洛阳市统计局:
你单位《关于对洛阳市消费者信心指数调查项目审批的请示》(洛市统〔2020〕8号)已收悉。根据《河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办法》的规定,同意你局开展洛阳市消费者信心指数调查项目。
省统计局批准的报表应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你局设置的报表制定机关为洛阳市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至2021年6月。
在正式布置前,请将有关文件及统计报表制度一式三份报省局设计管理处备案。实施期间,《洛阳市消费者信心指数调查方案》如有调整,请按规定重新审批。
特此批复。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