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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开展洛阳市消费者信心指数调查项目的批复
 来源:  时间:2020-07-07 09:07 

豫统办文〔2020〕22

 

洛阳市统计局:

你单位《关于对洛阳市消费者信心指数调查项目审批的请示》(洛市统2020〕8号)已收悉。根据《河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办法》的规定,同意你局开展洛阳市消费者信心指数调查项目。

省统计局批准的报表应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你局设置的报表制定机关为洛阳市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至20216月。

在正式布置前,请将有关文件及统计报表制度一式三份省局设计管理处备案。实施期间,《洛阳市消费者信心指数调查方案》如有调整,请按规定重新审批。

特此批复。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