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河南省统计局 | 受理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E811室 |
联系人:杨 玲 | 联系方式:69699820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须事先依照规定报请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3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3、国家统计局2004年10月13日公布的《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涉外社会调查必须通过涉外调查机构报经批准后进行”。 | |
办理程序: | (一)提交申请材料 1、派人直接提交,提交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E811室。 2、通过挂号(快递)邮寄,邮寄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E811室;收件人:河南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450018。 3、申请机构通过邮寄(快递)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在其信封显著位置标明“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材料”字样。 (二)接收申请材料 河南省统计局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根据下列两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于调查机构派人直接提交的,材料合格的,当场向申请机构开具《河南省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材料收取通知书》(见示范文本7),开具通知书日期即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当场告知,不予接收。 2、对于邮寄(快递)的,材料合格的,以河南省统计局签收邮件之日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告知,申请材料暂存或退回。 (三)受理申请 1、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收取申请材料之日即为河南省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2、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河南省统计局在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河南省统计局涉外调查补正材料通知书》(见示范文本8)传真给申请机构,告知申请机构应补充的材料或注意的事项,河南省统计局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河南省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四)作出审批决定 1、河南省统计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河南省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见示范文本9)传真给申请机构,告知审批将延长十个工作日,传真之日即为告知之日。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的,河南省统计局邮寄出《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之日即为告知之日。 2、河南省统计局决定批准的,作出《河南省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见示范文本4);决定不予批准的,作出《河南省统计局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示范文本5)。 (五)行政审批决定的送达 河南省统计局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行政审批决定书传真给申请机构,传真之日即为送达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行政审批决定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行政审批决定书的,河南省统计局邮寄出行政审批决定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申请机构也可以在行政审批决定书寄出之前派人到河南省统计局领取。 | |
办理时限: | 1、河南省统计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河南省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见示范文本9)传真给申请机构,告知审批将延长十个工作日,传真之日即为告知之日。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的,河南省统计局邮寄出《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之日即为告知之日。 2、河南省统计局决定批准的,作出《河南省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见示范文本4);决定不予批准的,作出《河南省统计局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示范文本5)。 | |
受理条件: | 一、可能导致下列后果的涉外调查不予批准: 1、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4、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 5、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6、宣传邪教、迷信的; 7、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 |
材料明细: | 1、《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申请表由河南省统计局统一制作,申请机构可由“河南统计网www.ha.stats.gov.cn”下载(见示范文本2),申请表内容、格式和页面大小不得改变。 2、申请机构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 3、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内容应与原件完全一致;合同如为非中文文本的,还应提交中文文本。 4、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5、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上述材料必须是最终的中文文本。 6、河南省统计局需要调查机构提交的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按上述6项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申请机构要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是否为行政审批 | 行政许可 | |
涉外调查项目审批申报其他须知事项 | 1、申请报批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不超出我省行政区域的,向河南省统计局提出。 2、所谓涉外调查,包括: (1)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2)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3)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4)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3、所谓市场调查,是指收集整理有关商品和商业服务在市场中的表现和前景信息的活动。 所谓社会调查,是指市场调查之外,以问卷、访谈、观察或者其他方式,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社会信息的活动。 4、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 (3)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5)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 (6)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 (7)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 (8)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 (9)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的。 |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附表【下载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