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 | 河南省统计局 |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E903室 |
联系人:智坤峰 | 联系方式:69699811,69699812 | |
办理依据: | 《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 |
办理程序: |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基本流程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受理、项目审查、项目批复等环节: (一)项目申报:申请单位上报申请材料。 (二)项目受理:受理机构接受申请材料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三)项目审查:受理机构审核统计调查项目。 (四)项目批复:提出项目审批意见。 | |
办理时限: | 河南省统计局在收到申请单位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 |
受理条件: | 统计调查项目立项必须有充分的法律和法规依据,符合各部门的职能管理范围,有明确的调查目的、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统计调查结果对决策和管理有重要使用价值。 统计调查方案设计要符合精简、高效的基本原则,尽量减轻基层负担;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调查表式、指标解释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调查各环节要有质量控制要求;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选择与调查目的和要求最相适应的调查方法,以获得最大的调查效益。 拟进行的统计调查,不得与现行的国家、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重复或矛盾;现行统计调查项目已能满足需要的,不再进行调查;一次性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定期调查;非全面调查或行政登记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全面调查。 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试点和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 调查项目所使用统计分类目录、标准、编码、计量单位、统计指标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国家统计主管部门和部门的统一规定,没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河南省地方标准或省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 | |
材料明细: | 拟新建或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在项目实施前申请立项,填写《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或《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需提交的材料有: 1.以部门或者地方统计局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的函或者文件; 2.调查方案(制度); 3.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项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是否为行政审批 | 行政许可 |
统计调查项目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