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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统办函〔2021〕2号
洛阳市统计局:
你单位《关于修订<洛阳市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的请示》(洛市统〔2021〕3号)已收悉。根据《河南省市县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你局为充分发挥政府统计的整体功能,反映和掌握政府部门(行业)管理或运行情况,满足政府宏观决策管理的需要,对上年度《洛阳市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做部分修定,具体调整内容和新建制度与调查表等按照你局报批文件执行。
省统计局批准的报表应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你局设置的报表制定机关为洛阳市统计局;修订的国家和省局报表,制定机关为河南省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定报有效期至2022年1月,年报有效期至2021年6月。
请于2021年2月底前,将本文批准的调查项目及你单位的部署文件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报我局存档。实施期间,《洛阳市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如有调整,请按规定重新审批。
特此批复。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