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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河南省民族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来源:  时间:2021-04-24 20:20 

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河南省民族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豫统函〔2021〕21号

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同意你单位继续执行《河南省民族统计报表制度》,具体修订内容按《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河南省民族统计报表制度的函》(豫民宗函〔2021〕3号)文件执行。

省统计局批准的报表应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你单位设置的报表制定机关为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有效期至2024年4月。

请于2021年4月底前,将本文批准的调查项目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报省统计局存档。实施期间,《河南省民族统计报表制度》如有调整,请按规定重新审批。

特此函告。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