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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南阳市制发部门数据报告制度的函
 来源:  时间:2021-04-24 20:21 

关于同意南阳市制发部门数据报告制度的函

豫统办函〔2021〕10号

南阳市统计局:

同意你单位制发《南阳市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南阳市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按《关于制发南阳市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2020-2021)的请示》(宛统〔2021〕7号)文件执行。

省统计局批准的报表应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你单位设置的报表制定机关为南阳市统计局,有效期至2024年4月。

请于2021年4月底前,将本文批准的报表制度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报省统计局存档。实施期间,《南阳市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如有调整,请按规定重新审批。

特此函告。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