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南省统计网!
豫统办文〔2021〕18号
许昌市统计局:
同意你局修订《许昌市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具体调整内容和新建制度与调查表等按照你局《关于修订<许昌市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的请示》(许市统字〔2021〕9号)报批文件执行。
省统计局批准的报表应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你局设置的报表制定机关为许昌市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至2024年5月。
请于2021年5月底前,将本文批准的调查项目及你单位的部署文件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报我局存档。实施期间,《许昌市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如有调整,请按规定重新审批。
特此批复。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