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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6年统计年报和2017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中有关财务指标填报口径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1-06-07 17:28 

各联网直报企业和统计工作人员: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要求,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已自发布之日(2016年12月3日)起施行。现对各专业2016年统计年报和2017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中有关财务指标的填报口径作出如下调整:

  一、会计科目未作调整的企业,按现行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填报有关财务指标。

  二、会计科目已作调整的企业,财务统计报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指标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指标作相应调整;“管理费用”项下的“税金”指标不再包括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特此通知。

河南省统计局企业一套表工作小组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