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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套表问题解答(一)
 来源:  时间:2012-02-22 09:17 

企业一套表问题解答(一)

(2011年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

  一、企业一套表报表表号是如何编制的?

  答:企业一套表报表分为基层表、综合表和汇总表三种表式。根据统一设计、规范管理《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企业一套表报表编码规则,省级统计机构可参照编码规则,编制地方增加的报表表号(具体编制方法详见附件1)。

  二、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中如何设置专业标识?

  答:按照《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专业基层表统计范围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201-1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101-2表)数据结构中设置了专业标识,作为分配有特殊规定的专业基层表的依据。省级统计机构对国家统计局已设置的专业标识不得修改、删除,但可以自行增加本地区使用的专业标识(具体专业标识内容详见附件2)。

  三、如何编制“统计管理机构名称及代码”?

  答:根据实施企业一套表统计机构管理调查单位的需要,在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数据采集处理应用环境中设置“统计管理机构名称及代码”,以此分配统计机构管理调查单位的权限,解决各地对“直管单位”、“开发区”和“农垦(兵团)”等特殊管理的需要。“统计管理机构名称及代码”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及省以下统计机构名录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编码办法详见附件3)。

  四、调查单位及历史数据如何确定?

  答:第一,由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和专业司共同确定各报告期调查单位;第二,国家统计局专业司根据确定的调查单位整理确定各报告期的历史数据;第三,在调查开始前,由国家统计局将调查单位及历史数据统一导入数据采集处理应用环境中,提供各级统计机构使用;第四,分节点的省要将国家统计局下发的调查单位及历史数据,加载到本地区数据采集处理应用环境中。

  五、“不允许网报单位”如何报送基层表?

  答:第一,由省及省以下统计机构逐级确定“按规定不允许网报单位”名单,确定管理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及级别;第二,各级统计管理机构确定“不允许网报单位”上报基层表的方式、时间等,并通知相关调查单位;第三,各级统计机构关闭数据采集处理应用环境中“不允许网报单位”的账户;第四,由直接管理该类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中负责专业统计的业务人员登录统计机构数据采集处理应用环境,代调查单位录入、审核、提交基层表。

  六、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中的“191单位规模”、“192从业人员”和“193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如何摘抄、计算?由哪级部门负责?

  答:首先摘抄数据。“192从业人员”,摘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中的“从业人员期末人数(01)”和“其中:女性”(02);“193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摘抄各行业“财务状况”(103表)中的“营业收入(301)”、“其中:主营业务收入(302)”和“资产总计(213)”;二是计算单位规模。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中的具体规定,以及“192从业人员”和“193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数据计算“191单位规模”。

  全部调查单位上述指标数据的摘抄和计算由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5月底前完成;分节点的省,待国家统计局确认上报的基层数据后,由省级名录库管理部门负责摘抄和计算。

  七、“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101-2表)如何填报?

  答:第一,由国家统计局将纳入企业一套表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数据导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101-2表)中,所有指标设置为可编辑(包括“通用基本信息一”);第二,法人单位根据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具体情况,调整已导入的数据;第三,为了更准确的反映产业活动单位的增减变动情况,法人单位可以添加新增的产业活动单位,并填报数据;第四,法人单位可以删除已不存在的产业活动单位。

  八、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何填报财务状况表中的“非流动负债合计”指标?

  答: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非流动负债合计=长期负债的期末余额+“递延税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

 

附件:1.企业一套表报表表号编码规则

    2.调查单位基本情况专业标识

    3.企业一套表“统计管理机构名称及代码”编码办法

 

附件1:

企业一套表报表表号编码规则

  企业一套表报表分为基层表、综合表和汇总表三种表式。基层表是指由调查单位向各级统计机构报送的报表;综合表是指专业统计报表制度中要求省级统计机构上报综合数据的报表;汇总表是指由本级统计机构自行汇总使用的,不需要向上级统计机构报送的报表。各类报表编码规则如下:

  一、基层表

  基层表表号由两部分组成,中间用“-”分隔。

  (一)第一部分(“-”前)为3位阿拉伯数字。第一位表示基层表的报告期别,编码为:“1”年报,“2”定报;第二、三位表示基层表的调查内容,编码为:“01”调查单位基本情况、“02”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03”财务状况、“04”生产经营情况、“05”能源和水消费、“07”科技活动、“09”信息化。

  (二)第二部分(“-”后)为1-2位阿拉伯数字。当同一调查内容设计为多张基层表时,与第一部分用“-”隔开,按基层表排列顺序编码。

  (三)分行业管理的基层表表号,在按上述规则编制的编码前加1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调查内容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编码为:“B”工业、“C”建筑业、“E”批发和零售业、“S”住宿和餐饮业”、“X”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分行业管理的基层表包括财务状况表、生产经营情况表和信息化情况表。

  二、综合表

  综合表表号由两部分组成。

  (一)第一部分为1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所属的统计专业,编码为:“J”基本单位统计、“I”劳动统计、“B”工业统计、“C”建筑业统计、“E”批发和零售业统计、“S”住宿和餐饮业统计、“X”房地产开发统计、“P”能源统计、“K”科技统计。

  (二)第二部分为3位阿拉伯数字。第一位表示报表的汇总期别,编码为:“3”年报,“4”定报;第二、三位为综合表顺序码。

  三、汇总表

  汇总表表号由两部分组成。

  (一)第一部分编码规则同综合表。

  (二)第二部分为5位阿拉伯数字。第一位表示报表的汇总期别。编码为:“3”年报,“4”定报;第二位至第五位为汇总表顺序码。

 

附件2: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专业标识

  按照《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对基层表专业统计范围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201-1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101-2表)数据结构中设置了专业标识,作为分配有特殊规定的专业基层表的依据。2011年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专业标识如下:

  一、2011年年报

  (一)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统计:“J91产业活动单位历史数”(4个字符)和“J92法人单位流水号”(50个字符)。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提供数据。

  (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统计:“J93产业活动单位流水号”(50个字符)。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提供数据。

  (三)工业财务状况统计:“B91是否为成本费用调查单位”,编码:1国家级成本费用调查单位2省级成本费用调查单位3非成本费用调查单位。国家统计局工业司提供调查单位名单。

  (四)工业信息化统计:“B92是否为规模以上大中型工业法人单位”,编码:1是2否。利用2010年年报数据确定调查单位,国家统计局工业司提供调查单位名单。

  (五)建筑业生产经营统计:“C91是否为劳务分包调查单位”,编码:1是2否。利用“103行业类别”的“行业代码”确定调查单位名单,国家统计局投资司负责确定调查单位。

  (六)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活动和信息化统计:“E91是否为重点批发和零售业重点单位”,编码:1是2否。国家统计局贸经司确定调查单位名单。

  (七)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活动和信息化统计:“S91是否为住宿和餐饮业重点调查单位”,编码:1是2否。国家统计局贸经司确定调查单位名单。

    二、2012年定报

  (一)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统计:“J92法人单位流水号”(50个字符)。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提供数据。

  (二)建筑业生产经营统计:“C91是否为劳务分包调查单位”,编码:1是2否。利用“103-1行业类别”的“行业代码”确定调查单位名单,国家统计局投资司负责确定调查单位。

  (三)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活动统计:“E91是否为重点批发和零售业重点单位”,编码:1是2否。国家统计局贸经司确定调查单位名单。

  (四)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活动统计:“S91是否为住宿和餐饮业重点调查单位”,编码:1是2否。国家统计局贸经司确定调查单位名单。

  (五)工业能源统计:“P91是否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编码:1是2否。国家统计局能源司提供调查单位名单。

  (六)非工业能源统计:“P92是否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非工业重点耗能法人单位”,编码:1是2否。国家统计局能源司提供调查单位名单。

 

附件3:

企业一套表“统计管理机构名称及代码”编码办法

  根据实施企业一套表统计机构管理调查单位的需要,在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数据采集处理应用环境中设置“统计管理机构名称及代码”,据此分配统计机构管理调查单位的管理权限。为规范管理统计管理机构代码,国家统计局制定统一的编码办法,各地根据需要自行组织编制。

  一、编码规则

  (一)统计管理级别及代码结构。

  1.统计管理级别分为5级,代码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分为5段。即第1、2位为省级,第3、4位为地级,第5、6位为县级,第7、8、9位为乡级,第10、11、12位为村级。

  2.省及省以下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增加地及地以下4级统计管理机构及代码。

  (二)编制方法。

  1.设置统计管理机构名称及代码。

  (1)在全国统一部署的数据采集处理应用环境中,以国家统计局“2011年度全国统计用区划名称及代码”为基础,同步设置“统计管理机构名称及代码”。

  (2)省及省以下依据本地区统计机构管理调查单位的需要,在数据采集处理应用环境中增加下级统计管理机构,并依据编码规则编制代码。

  2.增加统计管理机构。

  省及省以下增加4类特殊的统计管理机构。即“直管单位”、“开发区”、“农垦(兵团)”、“其他”。

  (1)“直管单位”是指上级统计机构对调查单位实行直接(跨级)管理。如军工企业、上级垂直管理单位等。

  (2)“开发区”是指省及省以下统计机构对各级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实行单独管理。如国家级开发区由省级实行单独管理。

  (3)“农垦(兵团)”是指对农垦农场、生产建设兵团等按系统实行单独管理。如黑龙江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

  (4)“其他”是指以上未包括的内容。

  3.统计管理机构级别代码取值范围。

  增加的统计管理机构级别代码取值范围为,地级60—89(天津市40—89)、县级60—80(新疆兵团60—80、90-99)、乡级801—899、村级801—899。

  4.编制要求。

  (1)本级增加统计管理机构需下设一级,并编制相应级别代码。即省级增加地级管理机构,编制地级代码;地级增加县级管理机构,编制县级代码;县级增加乡级管理机构,编制乡级代码;乡级增加村级管理机构,编制村级代码。

  (2)增加的统计管理机构为一级管理的,按级别代码取值范围编制代码,其下级统计管理机构级别代码补零;增加的统计管理机构为多级管理的,逐级增加相应的统计管理机构,并按级别代码取值范围编制代码。

  (3)各级增加的统计管理机构代码,要在规定的级别代码取值范围内顺序编制代码。

  二、代码管理

  (一)分级管理。

  “统计管理机构名称及代码”实行分级管理。省及省以下根据数据采集、审核、汇总等业务管理权限的需要,增加统计管理机构,对国家统计局已设置的“统计管理机构名称及代码”不得修改、删除。

  (二)职责分工。

  省及省以下统计机构名录库管理部门组织专业部门确定增加的统计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代码,并在数据采集处理应用环境中增加“统计管理机构名称及代码”,技术支持部门负责技术保障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