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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统函〔2021〕3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申请继续施行河南省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的函》(豫发改服务业函〔2021〕13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继续施行河南省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
根据《河南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在报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制定机关为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至2024年8月。
请于2021年9月底前,将本文批准的调查项目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报省局存档。实施期间,《河南省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如有调整,请按规定重新审批。
特此复函。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