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南省统计网!
网站首页 | 河南统计微信
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施行河南省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的函
 来源:设管处  时间:2021-09-01 09:40 


豫统函〔202135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申请继续施行河南省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的》(豫发改服务业函〔2021132)收悉,经研究,同意继续施行河南省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

根据《河南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在报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制定机关为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至20248月。

请于20219月底前,将本文批准的调查项目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报局存档。实施期间,《河南省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如有调整,请按规定重新审批。

特此复函

 

 

 

202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