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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统办文〔2021〕26号
周口市统计局:
根据《河南省市县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建立《周口市规模以下重点企业跟踪调查制度》,具体调查表式按照《周口市统计局关于申请建立规模以下重点企业跟踪调查制度的请示》(周统字〔2021〕50号)文件执行。
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在报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表号为ZK201,制定机关为周口市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至2024年8月。
请于2021年8月底前,将本文批准的调查项目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报省局存档。实施期间,《周口市规模以下重点企业跟踪调查制度》如有调整,请按规定重新审批。
特此批复。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