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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统函〔2021〕47号
河南省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
你单位《关于申请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单位)人才资源状况抽样调查工作的函》(豫地调函〔2021〕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单位)人才资源状况抽样调查。
根据《河南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在报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制定机关为河南省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至2024年10月。
请于2021年10月底前,将本文批准的调查项目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报省局存档。实施期间,《非公有制企业(单位)人才资源状况抽样调查制度》如有调整,请按规定重新审批。
特此复函。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