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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统函〔2021〕55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同意你单位继续执行《河南省中小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具体修订内容按《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继续执行<河南省中小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函》(豫工信企业函〔2021〕394号)文件执行。
省统计局批准的报表应在报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你单位设置的报表制定机关为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
请于2021年11月底前,将本文批准的调查项目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报省统计局存档。实施期间,《河南省中小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如有调整,请按规定重新审批。
特此函告。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