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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河南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函
 来源:设管处  时间:2022-02-08 15:34 

 豫统函20226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同意你单位继续执行《河南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调查制度按照你单位《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申请审批<河南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函》(豫粮函〔20226号)文件执行。

省统计局批准的报表应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你单位设置的报表制定机关为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至20252月。

请于20222月底前,将本文批准的调查制度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报省统计局存档。实施期间,《河南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如有调整,请按规定重新审批。

特此函告。

 

20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