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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统办函〔2022〕1号
洛阳市统计局:
同意你单位修订《洛阳市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具体调整内容按你单位《洛阳市统计局关于修订<洛阳市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的请示》(洛市统〔2022〕1号)文件执行。
省统计局批准的报表应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报表制定机关为洛阳市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至2025年1月。
请于2022年1月底前,将本文批准的调查项目及你单位的部署文件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报省局存档。实施期间,《洛阳市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如有调整,请按规定重新审批。
特此批复。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