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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统函〔2022〕7号
河南省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同意你单位实施《河南省开发区统计监测报表制度》,报表制度按照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河南省开发区统计监测报表制度的函》(豫开办〔2022〕4号)文件执行。
省统计局批准的报表应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你单位设置的报表制定机关为河南省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至2025年2月。
请于2022年2月底前,将本文批准的调查制度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报省统计局存档。实施期间,《河南省开发区统计监测报表制度》如有调整,请按规定重新审批。
特此函告。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