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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统函〔2022〕15号
河南省商务厅:
同意你单位继续执行《河南省引进省外资金统计报表制度》,调查制度按照你单位《关于继续执行<河南省引进省外资金统计报表制度>的函》(豫商经协函〔2022〕1号)文件执行。
省统计局批准的报表应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你单位设置的报表制定机关为河南省商务厅,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至2025年4月。
请于2022年4月底前,将本文批准的调查制度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报省统计局存档。实施期间,《河南省引进省外资金统计报表制度》如有调整,请按规定重新审批。
特此函告。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