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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河南省引进省外资金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来源:  时间:2022-04-25 09:33 

豫统函〔202215

河南省商务厅:

同意你单位继续执行《河南省引进省外资金统计报表制度》,调查制度按照你单位《关于继续执行<河南省引进省外资金统计报表制度>的函》(豫商经协函〔20221号)文件执行。

省统计局批准的报表应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你单位设置的报表制定机关为河南省商务厅,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至20254月。

请于20224月底前,将本文批准的调查制度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报省统计局存档。实施期间,《河南省引进省外资金统计报表制度》如有调整,请按规定重新审批。

特此函告。

 

2022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