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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统函〔2022〕42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同意你单位开展2022年河南省道路货物运输量专项调查,调查方案按照你单位《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申请开展2022年河南省道路货物运输量专项调查的函》(豫交通规划函〔2022〕350号)文件执行。
省统计局批准的报表应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你单位设置的报表制定机关为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至2022年12月。
请于2022年9月底前,将本文批准的调查制度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报省统计局存档。实施期间,2022年河南省道路货物运输量专项调查如有调整,请按规定重新审批。
特此函告。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