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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统函〔2022〕46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同意你单位开展河南省多式联运货运量调查,调查方案按照你单位《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申请审批年河南省多式联运货运量调查统计报表制度的函》(豫交运管函〔2022〕41号)文件执行。
省统计局批准的报表应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你单位设置的报表制定机关为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至2025年10月。
请于2022年10月底前,将本文批准的调查制度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报省统计局存档。实施期间,《河南省多式联运货运量调查统计报表制度》如有调整,请按规定重新审批。
特此函告。
2022年9月28日